2019年长沙市城区民办学校、子弟学校初中招生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子弟学校招生行为,保障教育公平,根据《义务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以及《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办法》(长办发〔2016〕5号)、《关于加强民办学校招生工作管理的通知》(湘教通〔2019〕65号)和《关于印发<长沙市城区民办学校初中招生工作方案>的通知》(长教通〔2019〕5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招生计划
民办学校、子弟学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办学规模和学校办学条件,根据教育部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要求,严格控制办学规模,科学制定并申报招生计划,招生计划经市教育局核定后执行。
民办学校、子弟学校可以与公办学校同等申报特长项目,特长项目及招生计划(不超过总计划的5%)必须经市教育局严格审批,特长招生录取人数计入总招生计划数。
民办学校招收其配套楼盘业主子女或业主本人(楼盘未达配建标准开发商自身配建学校或当地政府之前已按相关政策认定属于配套入学范围),其业主子女或业主本人按照配套入学方式录取,录取人数计入派位计划数。
子弟学校招收系统子弟,按照对口升学的方式录取,录取人数计入派位计划数。
二、招生方式
民办学校、子弟学校初中招生按照免试入学要求,和公办学校招生同步进行,实行微机派位和自主招生相结合的方式。
学生和家长根据自愿选择原则,可以和公办学校一起参与民办学校、子弟学校的志愿填报和微机派位;志愿填报了民办学校、子弟学校,未派中志愿学校的学生,可以在微机派位后的规定时间内,参与民办学校、子弟学校的自主招生。
单校划片(对口升学,含子弟学校招收的系统子弟)的学生,若自愿选择民办学校或子弟学校就读,必须填报民办学校或子弟学校志愿,参与微机派位和自主招生。
民办学校招收其配套楼盘业主子女或业主本人,按照配套入学方式招生录取。经市教育局审批有特长项目招生资质的民办学校、子弟学校与公办学校同步组织特长生招生。
微机派位到民办学校、子弟学校的学生,在本校连续就读三年初中升高中时,可以享受长沙城区直升生等相关政策。
三、招生流程
1.计划申报
3月1日前,民办学校、子弟学校根据办学规模和办学条件,科学制定并申报招生计划。
4月10日前,市教育局核定并下发民办学校、子弟学校招生计划。
2.提前招生
4月1日前,子弟学校提交系统内职工子弟详细名单和有关资料,报市教育局审定。
4月20日-26日,学生和家长自愿选择有特长项目的学校进行报名,按照《2019年长沙市城区初中学校特长生招生及特色学校招生实施细则》有关要求,参与特长生招生;配套楼盘业主子女或业主本人提供全套资料到对应配套学校,按照《2019年长沙市城区小学升初中配套入学实施细则》有关要求,参与配套入学资格审查。
3.微机派位
5月25日,学生和家长自愿选择民办学校、子弟学校就读的,必须填报民办学校、子弟学校志愿。
6月15日,城区初中学校(含公办学校、民办学校和子弟学校)统一进行微机派位。
6月16日,公布小学升初中微机派位结果。
4.自主招生
6月10日前,民办学校、子弟学校上报自主招生实施方案到区教育局和市教育局备案。
6月16日,民办学校、子弟学校对外发布学校自主招生实施方案。
6月16日-30日,未派中志愿学校的学生自愿选择民办学校、子弟学校就读的,携带户口簿、小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报告书等资料到民办学校、子弟学校参与自主招生;学校同意录取,与学生和家长签订《2019年长沙市城区民办学校、子弟学校初中自主招生承诺书》(简称《自主招生承诺书》)一式两份,初中学校一份,学生家长一份。
5.审核录取
7月10日前,民办学校、子弟学校根据签订的《自主招生承诺书》,向市教育局上报自主招生预录名单。
7月中旬,市教育局审定自主招生预录名单,确认民办学校、子弟学校录取结果。
四、工作要求
1.严格执行招生政策。民办学校、子弟学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招生政策,制定招生简章和自主招生方案报市教育局备案,招生宣传发布的内容必须与备案的内容一致。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同期面向社会招生,不得提前组织招生,不得违规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组织招生,不得以给付招生费用或许诺利益的方式委托或者变相委托生源学校及其教职工招生。民办普通中小学校不得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举办或者委托校外培训机构举办招生考试,不得把学生在校外培训机构的考试成绩及综合测评结果等信息作为招生依据。要严格执行义务教育阶段免试入学规定,严禁组织或变相组织招生考试、“掐尖”选择生源,不得以各类竞赛证书、学科竞赛成绩或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
2.严格规范招生行为。民办学校、子弟学校招生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成立由校领导、中层干部和招生部门负责人等组成的招生领导小组,制定招生工作实施方案(含招生计划、招生办法、收费标准等),依法依规有序进行。可以根据基础设施、办学条件、办学特色等情况提出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组织自主招生。要充分尊重家长和学生意愿,不得以任何欺骗和强制手段招揽生源,不得违规签订协议。招生结束后,学校不得擅自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
3.严格维护招生秩序。教育行政部门保障为每个符合条件的小学毕业生提供一个公办初中学位,已被学校特长提前、配套入学录取、微机派位选择公办学校优先并已派中、微机派位自愿填报选择民办优先并已派中的,均不再参加民办学校、子弟学校的自主招生。
4.严格规范办学行为。学校应在醒目位置公示招生实施方案,必须按照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子弟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实行一费制全免,民办学校招收的特长生、微机派位生等均按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收费),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与招生入学挂钩的“建校费”“择校费”“资源费”“信息费”“坑班费”“捐资助学款”等其他费用。
5.严格控制域外招生。民办学校、子弟学校在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办学规模范围内实行招生,主要接收本地生源,严格控制招收区域外学生。
6.加大督查监管力度。民办学校、子弟学校招生期间,区教育局应加强指导和监管,市教育局将联合各区派出督查组进行专项督查,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及时查处,决不姑息。举报电话:市纪委市监委驻市教育局纪检监察组 0731-84899756;基础教育处0731-84899710;民办教育处0731-84899715。
7.依法进行责任追究。民办学校、子弟学校违反招生政策,视情节将分别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核减招生计划、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等行政处罚或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