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在《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中提到了湖南关于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区域的原因,详细内容见下文。
《实施意见》对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区域的规范基于以下考虑:
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二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政府应协调公办、民办教育资源保障就近入学,跨县特别是跨市州肯定不符合就近要求。
二是《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规定“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即民办学校首先应满足当地教育需求,在当地招生。
三是中发26号文件规定“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统一管理也包括对招生区域的管理。目前,已出台的各省2020年招生文件均对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作出了面向审批地招生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