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和《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工作的通知》精神,长沙市下发市本级落实失业补助金政策有关问题通知。
失业人员凭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向失业前最后参保地经办机构申领。
领取条件:
2020年3月至12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
领取标准:
2020年7月至12月间首次参加失业保险后中断就业,符合失业补助金领取条件的人员,失业补助金标准为申请当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20%;
其他符合失业补助金领取条件的人员,失业补助金标准为申请当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即1224元/月。除待遇停发情形外,待遇期限统一为6个月。受理期限不得超过2020年12月31日。
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发失业补助金:
①失业人员领取失业补助金期满的;
②被用人单位招用并参保的;
③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死亡的;
④应征服兵役的;
⑤移居境外的;
⑥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
⑦被判刑收监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