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公益性岗位住房困难职工公租房租赁补贴发放方案

民生   2020-10-19 15:29:33  

  长沙市部分公益性岗位住房困难职工公租房租赁补贴定向发放工作方案

  为完善住房保障制度,不断加大精准保障力度,逐步改善长沙市公益性岗位住房困难职工居住条件,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意义

  贯彻落实中央、省、市住房保障工作有关精神,落实2020年政府工作报告有关决策部署,切实解决公益性岗位职工住房难问题,让群众更多的享受政府住房保障政策红利,不断提升长沙住房保障水平和幸福指数。

  二、主要目标

  坚持政府主导、部门为主、统筹规划、分步解决的总体思路,以环卫、公交、卫生、物流等行业的公益性岗位职工为重点,适当提高保障标准,通过发放租赁补贴的方式,补贴租房资金,力争用 2—3 年的时间,分批次多渠道使长沙市公益性岗位住房困难职工的住房条件得到较大改善。

  三、基本原则

  (一) 政府统筹。根据各单位实际摸底的住房困难职工人数,结合长沙市年度租赁补贴总额,合理确定公益性岗位一线职工补贴发放数量及发放标准。

  (二) 部门为主。完善租赁补贴保障的申请、审核、发放、后续管理等标准要求,建立部门联审和信息共享机制。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不动产登记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公益性岗位人员的住房租赁补贴提供相关数据信息及其他协助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及单位保障人员的选定上报、后续管理等工作,并对提交申请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区住房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负责保障人员的资格审核、补贴发放及日常监督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统筹协调、补贴资金的拔付及监督等工作。

  (三) 阳光公开。各行业主管部门在本方案明确的标准条件范围内制定本行业租赁补贴实施工作方案,明确租赁补贴发放的条件、标准,对保障人员资格名单和发放情况进行公示,确保保障人员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要建立健全公平合理、公开透明的工作程序和监管措施,做到规范操作和运行,接受审计、财政、监察等有关部门的监督。

  四、资金拔付

  补贴资金从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中安排。租赁补贴资金拨付参照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长沙市安居工程资金管理办法〉 的通知》(长政办发 〔2016〕 16 号) 有关规定。住房租赁补贴按季度核发,自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发放公益性岗位保障人员租赁补贴发放通知书次月起计算,每季度的第一个月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通过银行及时将上一季度的租赁补贴发放至各行业相关保障人员银行账户。每年 12 月 25 日前,完成本年度第四季度住房租赁补贴的核发工作。

  五、标准条件

  (一) 申请条件。申请对象应与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满 1 年,连续缴纳长沙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1 年以上且处于在缴状态;申请对象及家庭成员在本市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申请对象提供租赁备案合同或本企业、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租赁事实的证明;申请对象及家庭成员未享受其他相关政策性住房保障。

  (二) 申请程序。公益性岗位申请住房租赁补贴时,申请人按规定提交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租房证明等相关资料,由用工单位核对汇总,各行业主管部门统一向单位所在地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提出申请,区住房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出具公益性岗位保障人员租赁补贴发放通知书,并将审核名单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备案。

  (三) 补贴标准。补贴标准参照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公租房货币化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长政办发 〔2018〕 49号) 执行,具体金额为 25 元/月/平方米,人均保障面积 15 平方米,对申请对象本人发放,领取住房租赁补贴时间累积不超过 24个月。

  (四) 发放范围及数量。经各行业主管单位和相关企业摸底申报,拟分批次对公益性岗位住房困难职工进行租赁补贴发放。第一批保障环卫、公交、卫生健康行业住房困难职工 4000 人,分别是市城管执法局 1000 人、市交通运输局 1500 人、市卫生健康委700 人、市轨道交通集团 800 人 (参照行业主管部门要求执行)。

  后续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相关部门对环卫、公交、物流等属于公益性岗位的困难职工按照本方案根据中央、省、市资金安排分批次、分行业、分年度逐步解决,不再另行发文。

  (五) 异动备案。保障人员因用工合同到期、住房、婚姻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各单位应及时向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进行申报,办理新增、取消异动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从当月停发租赁补贴;符合保障条件的,从次月起核发补贴资金。各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每年定期对补贴发放对象进行一次复核,及时动态掌握变化情况。

  六、实施步骤

  (一) 组织发动。2020 年 10 月 20 日以前,各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制定本行业公租房租赁补贴的具体实施方案,选定本行业租赁补贴发放名单,并将名单交至本行业主管部门办公所在地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进行审核登记,经审核后进行公示,并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备案。

  (二) 组织实施。2020 年 10 月 20 日以后,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及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按规定进行补贴拔付及发放。

  (三) 总结验收。各行业主管部门配合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及时将租赁补贴发放台账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备案。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联合对各单位租赁补贴发放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对租赁补贴发放工作做得好的单位及时进行经验交流。

  七、工作要求

  (一) 加强组织领导。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加强工作整体统筹,市财政局负责保障资金安排到位。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住房保障服务中心)、行业主管部门要成立租赁补贴发放领导小组,明确专人负责,确保租赁补贴及时精准发放到位。

  (二) 完善工作机制。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进一步细化本行业内部申请、审核、资金拨付等具体措施流程,确保合法、公平、公正、公开。

  (三) 加强监督管理。对骗取、套取住房租赁补贴的单位和个人,取消其保障资格,依法依规追回住房租赁补贴。同时建立健全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机制,完善失信、违规行为认定标准和程序,对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套取住房租赁补贴的单位和个人纳入诚信信用档案。

  本方案自 2020 年 10 月 15 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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