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设镇统一标准一览
更新时间:2020年10月23日
(一)撤乡设镇。撤乡设镇是指将一个乡撤销,以其所辖区域设立镇。
1. 撤乡设镇的一般条件。
(1)人口指标。全乡总人口(依据户籍人口,参照常住人口,下同)一般不少于2.4万人;乡人民政府驻地集镇(以下简称驻地集镇)建成区面积具有一定规模且有较好的拓展空间,人口不少于4500人,至少设有1个居民委员会。
(2)经济发展指标。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和工业企业数在本县市区所辖乡中处于领先水平,对拥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乡可优先考虑。
(3)公共服务指标。政务(便民)服务中心、村(居)综合服务设施全部建成且功能完善;所辖村(居)均设置了村(居)地名标志,驻地集镇的路、街、巷、门、楼等地名标志设置符合相关要求;有标准规范的乡镇社工站、敬老院、公安派出所、寄宿制学校、综合文化站(服务中心)以及驻地集镇农贸市场、文明治丧集中场所、公办中心幼儿园、金融、邮政快递、通讯、卫生健康、体育、环保、应急等设施,能提供较完善的公共服务;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建筑得到保护。
(4)基础设施指标。驻地集镇交通便利,道路、街巷均安装了路灯,自来水普及率较高,有较完善的排水系统、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和垃圾收集中转设施,污水垃圾得到处理,公共空间整洁有序。全乡交通条件较好,驻地集镇与建制村通硬化路。
2.规范指标认定。县市区拟申请设立镇的指标数据和意见,分别由市州相关部门提供,作为指标认定和审核审批的依据。暂未建成的公共服务设施已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近期项目计划的,需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提供情况说明。
3.可适当放宽的情形。对地处省际边界地区和民族自治地方的乡,人文和自然景观丰富适宜旅游开发的乡,以及按照县级以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重大项目建设等要求有特殊需要的,可适当放宽标准,但全乡总人口不得少于2万人。
(二)乡镇合并设镇。
乡镇合并设镇是指乡与乡、乡与镇、镇与镇合并后设立镇。支持面积较小且人口较少的乡镇稳妥开展乡与乡、乡与镇、镇与镇合并设立镇。乡与镇、镇与镇合并后可直接设镇;乡与乡合并设镇可适当放宽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