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条例》的出台,为我市进一步加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保护耕地,促进美丽乡村建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主要内容:
《条例》分为总则、规划与用地、申请与审批、施工与质量、服务与监督、法律责任及附则,共七章四十四条。
一、关于总则
包括立法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建设管理原则、政府及其部门责任、乡镇和村委会责任。总体原则是坚持规划先行、适度集中、一户一宅、先批后建、建新拆旧。
二、关于规划与用地
一是要求符合规划。既要求政府科学编制规划,也要求村民建设住宅符合规划。二是明确用地指标。要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村民住宅建设用地指标,用于村民住宅建设。三是明确选址要求。对禁止建、可以建住宅的区域进行了规定。对确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耕地的,明确应经依法批准,并由区县(市)人民政府做好“占补平衡”工作。四是对盘活利用宅基地和住宅建设标准进行了指引。
三、申请与审批
一是规定乡镇政府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公开村民建设住宅申请条件及程序,及时公布审批结果;二是对可申请建设住宅、不予批准建设住宅的情形均作了明确规定;三是对建房申请材料、报批程序作了详细规定,明确了村委会、乡镇政府的审批办结时间,防止滥批、慢批、不批。
四、施工与质量
着重从三个方面全力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质量和安全:一是鼓励村民选择建筑技能培训合格的建筑工匠或者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施工;二是要求建筑工匠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严格施工,确保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三是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开展安全巡查。
五、服务与监督
通过明确政府在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过程中的服务和监督职能,如普法宣传、经费保障、规划编制指导服务、免费提供住宅设计图集等,确保政府既能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又能为村民建设住宅提供便捷优质的服务。
六、法律责任
主要从政府及其部门、建房村民和施工方三个方面,对不同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和指引,重点解决村民违法建房和政府及其部门不作为问题。
重要意义:
一、制定《条例》,是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以地方立法的形式保护耕地、整治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能够更加有效地贯彻落实党的决策部署。
二、制定《条例》,是改善村民居住条件、促进乡村振兴的需要。制定《条例》,有利于统筹安排农村宅基地资源,优化农村生产生活空间,助推乡村振兴,缩小城乡差距,给农村发展注入新的动力,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对美好生活的期盼。
三、制定《条例》,是解决当前村民住宅建设管理问题的需要。当前,农村村容村貌杂乱、违规建房现象在一定程度上还存在、乡村综合管理不到位、村庄规划编制滞后等共性问题不容忽视。与此同时,我市建设用地资源又极为紧缺,需要平衡好有限的土地资源供给和村民住宅建设需要。所有这些,都亟需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出台地方性法规予以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