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万彩礼钱要不回?法院这么判

结婚   2020-11-12 11:13:54  

按照风俗习惯,男方给了10万元定亲彩礼,之后又通过手机转账转了5万余元,用于购置新居的电器、家具等。

马上就是“双11”了,大家都忙着买买买,很多人都忘了在几年前,“双11”还只是单纯的“光棍节”。要是能在这一天脱单,那可是值得好好庆祝的。

脱了单,恋了爱,接下来就是结婚了,过“双11”要花钱,结婚更得花钱,“双11”花的钱可以退,为结婚花的钱可没那么容易退。

案例回顾

庞某和陈某经朋友介绍认识后恋爱,半年后,双方决定结婚,按照风俗习惯,庞某去陈某家中,将10万元定亲彩礼交给了陈某的父亲。

结婚前,小夫妻二人开始筹备婚礼,购置各种居家、婚礼用品。在购置过程中,庞某还给陈某通过手机转账转了5万余元,用于购置新居的电器、家具等,两个人还预定了婚纱照、婚宴等,一切都按部就班的推进。

奈何事与愿违,二人的婚礼还没办,就出现了争吵,两个人发现对彼此都不够了解,性格不太契合,加上感情基础也不深,于是决定分手。可是分手以后,对于已经支出的彩礼和其他为了结婚而支出的开销,二人在还不还,还多少时有了争议。

陈某的父亲认为,10万元彩礼是用来孝敬长辈的,庞某之前结过婚,这些钱是为了弥补对女儿的亏欠,是赠与。陈某认为,自己确实是收到了庞某给的10万元彩礼,但其中的5万元已经用于筹备婚礼了。庞某后来通过手机给自己转的5万元并不是彩礼,是当时男友为了追求自己而自愿付出的,是赠与。

双方不能就彩礼返还达成一致,庞某只好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裁定让女方陈某返还10万元彩礼。

法院说法

一审五华区人民法院认为,双方因缔结婚姻及在恋爱期间所产生的财产关系,应依法处理。原告庞某基于缔结婚姻的目的,依照传统习俗及双方婚约给付被告彩礼,但实际并未登记结婚,虽然恋爱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但原告庞某为结婚而给付被告的彩礼受法律保护,应予返还。

庭审时,双方均承认,为了筹备婚礼,陈某购置了一部分生活用品放在庞某家里,五华法院认为,这部分物品应折抵彩礼金额。而庞某主张的另外5万元手机转账则是赠与,对其返还主张不予支持。故判令由被告陈某返还原告庞某所给付的彩礼5万元。

庞某认为,之前购买的生活用品价值不到5万元,陈某返还的彩礼金额太少了,于是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昆明中院重新裁定返还金额。

二审期间,庞某提交了一份《用于结婚物品清单》,对已经购买的物品以淘宝网上的参考价格进行了标注,认为陈某购买的结婚用品的价格仅达到4866元。陈某的父亲称,自己给女儿购置结婚用品,肯定是挑好的,去实体店买,庞某给出的参考价不能作为依据。

二审昆明中院认为,结合双方提交的各项证据,可以认定,陈某购买的床上用品及厨房用品等部分结婚用品总价为20610元。5万元则是庞某通过支付宝及微信转账等方式支付的其他电器及家具的款项。

虽然陈某的父亲未能提交实际购买清单内物品的票据,但法庭有理由相信作为父母,对于女儿的婚姻大事是采取慎重的态度,并用心采买结婚用品,庞某仅用网上交易的价格进行对比,不具有客观性。

故对于结婚用品清单内的物品法院酌情认定采买金额为2万元。对于清单外所列商品,庞某已举证证实是其另付款项购买,故不算作彩礼费用支出。因此陈某返还的金额应为总彩礼金额扣除已实际支出金额,为8万元。

婚姻不易,要慎重为之。生活中,在结婚前甚至婚礼中,因为彩礼、婚礼中的红包金额等闹翻的不在少数。虽说谈钱伤感情,但真到了那一步,尽管结婚这笔账难算,但是法院该判还得判,不能叫人既伤了感情又伤了钱。

本案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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