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星区冬春季集体聚餐活动新冠疫情防控实施意见
第一条 本意见所指的冬春季集体聚餐活动是指农村地区50人以下集体聚餐和中心城区200人以下集体聚餐活动。
第二条冬春季原则上遵循“喜事缓办、丧事简办,宴会不办”。确有必要的集体聚餐活动,必须严格审批。农村地区50人以上集体聚餐不予批准。中心城区200人以下集体聚餐须做好疫情防控方案,经疾控部门风险评估,报区防指审批。
第三条凡需举办酒席集体聚餐的,举办人和承办人须与区市场监管局签订疫情防控责任书,明确双方的防控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 集体聚餐承办人需落实如下防控措施:
1、制订防控预案;
2、做好集体聚餐场所的通风、消毒工作;
3、设立门岗制度,为就餐人员配发一次性口罩,开展体温测量和健康码查验,就餐前、后须佩戴口罩;
4、设立应急隔离场所,发现发热病人能够立即采取隔离、报告、送医等处置措施;
5、条桌不超过4人、圆桌不超过8人,同一大厅不超过原标准的80%,或就餐时人与人之间的间隔距离应达到1米;
6、不使用未经检验检疫、未随附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和消毒证明的进口冷链食品,不得使用野生动物作为食材;
7、就餐人员必须全部使用公筷公勺。
第五条 集体聚餐举办人需落实如下防控措施:
1、境外入境人员不得参加;
2、国内中高风险地区来(返)娄人员不得参加;
3、国内低风险地区来(返)娄人员尚在居家健康监测人员不得参加;
4、有发热、咳嗽症状的人员不得参加。
第六条 集体聚餐举办人持举办人、承办人落实第三、四、五条防控措施的承诺书及相关资料,提前7天到区疾控中心申请风险评估。
第七条举办人和承办人对集体聚餐负主体责任,行业主管部门及街道、乡镇、社区和村委会负具体监管责任,对未经审批和没有落实本实施意见相关防控措施的集体聚餐活动,由街道、乡镇、社区或村委会组织劝阻或取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