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市民提出疑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人们进入饭店等公众场所前翻开安康码“扫码注销”,这是不是法定义务?不“扫码注销”“不参与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会触及违法立功吗?今天,湖南省疾控中心发出提示,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则,无故“不扫码注销”“不参与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等行为属违法行为!
每个公民都应当恪守法定义务
《传染病防治法》第12条规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畴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需承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照实提供有关状况。”
所以, 每个公民都应当依法照实报告游览史、寓居史、体温检测、病症等状况,实行居家隔离、医学察看等法定义务,自发参与到疫情防控工作中。
“拒不扫码注销”属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
出入小区、宾馆、商超、菜场等有关场所,拒不配合安康信息核对,回绝配合身份注销规则,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依据《治安管理处分法》第五十条的规则, 处正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能够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惹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风险的,按《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分。
无故不参与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可拘留或定罪
归入核酸检测范围的人群,无故不参与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将违背《传染病防治法》第12条规则的法定义务。这是拒不执行当地政府在紧急状态状况下依法发布的决议、命令的行为,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依据《治安管理处分法》第五十条的规则,依照不同情节,可处以正告、罚款、拘留等治安管理处分;违背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则,回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按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惹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风险的,按《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分。
疫情期间出门不戴口罩也将承当法律义务
居民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小区大门等公共场所,拒不配合管理人员的劝导配戴口罩;或者,中高风险地域的居民外出拒不配合管理人员的劝导不戴口罩, 首先会承当民事义务。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则,单位和个人违背本法规则,招致传染病传播、盛行,给别人人身、财富形成损伤的,应当依法承当民事义务。
其次承当行政义务。这是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状况下依法发布的决议、命令的行为, 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依据《治安管理处分法》第五十条的规则,处正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能够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最后,违背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则,回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按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惹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风险的,按《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结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来源:湖南日报 · 新湖南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