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疾控提示:无故不扫码注销不参与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属违法行为!

新闻   2022-03-23 11:06:41  

近日有市民提出疑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人们进入饭店等公众场所前翻开安康码“扫码注销”,这是不是法定义务?不“扫码注销”“不参与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会触及违法立功吗?今天,湖南省疾控中心发出提示,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则,无故“不扫码注销”“不参与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等行为属违法行为!

每个公民都应当恪守法定义务

《传染病防治法》第12条规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畴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需承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照实提供有关状况。”

所以, 每个公民都应当依法照实报告游览史、寓居史、体温检测、病症等状况,实行居家隔离、医学察看等法定义务,自发参与到疫情防控工作中。

“拒不扫码注销”属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

出入小区、宾馆、商超、菜场等有关场所,拒不配合安康信息核对,回绝配合身份注销规则,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依据《治安管理处分法》第五十条的规则, 处正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能够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惹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风险的,按《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分

无故不参与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可拘留或定罪

归入核酸检测范围的人群,无故不参与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将违背《传染病防治法》第12条规则的法定义务。这是拒不执行当地政府在紧急状态状况下依法发布的决议、命令的行为,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依据《治安管理处分法》第五十条的规则,依照不同情节,可处以正告、罚款、拘留等治安管理处分;违背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则,回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按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惹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风险的,按《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分。

疫情期间出门不戴口罩也将承当法律义务

居民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小区大门等公共场所,拒不配合管理人员的劝导配戴口罩;或者,中高风险地域的居民外出拒不配合管理人员的劝导不戴口罩, 首先会承当民事义务。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则,单位和个人违背本法规则,招致传染病传播、盛行,给别人人身、财富形成损伤的,应当依法承当民事义务。

其次承当行政义务。这是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状况下依法发布的决议、命令的行为, 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依据《治安管理处分法》第五十条的规则,处正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能够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最后,违背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则,回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按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惹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风险的,按《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结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来源:湖南日报 · 新湖南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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