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控疫情 法治同行
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
要打赢这场战疫,法律也不能缺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精神以及省委、省政府有关部署, 2月11日,湖南省司法厅编印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法律知识简明读本》(以下简称《读本》),引导广大人民群众深入了解疫情防控工作有关的法律知识,依法科学有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为打赢疫情防控战营造良好法治氛围。
《读本》共分六部分内容,包括疫情防控基本法律知识、疫情防控中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疫情防控中社会秩序维护、疫情防控中党员干部职责、疫情防控中常见法律问题以及14个疫情防控相关典型案例,详细归纳总结了在疫情防控期间所涉及的法律知识。
为此,从2月12日起,
微言说法将为大家带来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法律知识问答》,
为大家提供法律指引,
供大家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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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交通是疫情防控的重中之重,那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逃避卫生检疫,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根据《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的规定,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和与其密切接触者隐瞒真实情况、逃避交通卫生检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拒绝接受查验和卫生处理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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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乡村采取交通管制、阻断交通等方式防控疫情,这类做法是否有法律依据?
乡镇人民政府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可以采取说服、劝返等措施,减少外来车辆流动,更好防控疫情,但是无权进行交通管制,更无权阻断交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在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在疫区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等五项紧急措施,并可以对出入疫区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实施卫生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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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疫情防控具有哪些监督管理职责?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对下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履行本法规定的传染病防治职责进行监督检查;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的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采供血机构的采供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对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采集、保藏、携带、运输、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对公共场所和有关单位的卫生条件和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进行监督检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对传染病防治重大事项的处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发现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如不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可以采取封闭公共饮用水源、封存食品以及相关物品或者暂停销售的临时控制措施,并予以检验或者进行消毒。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应当予以销毁;对未被污染的食品或者经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应当解除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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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保障疫情防控所需器械、药品等物资,生产者、运输者应当履行哪些法定义务?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供应单位应当及时生产、供应防治传染病的药品和医疗器械。铁路、交通、民用航空经营单位必须优先运送处理传染病疫情的人员以及防治传染病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同时第七十二条还规定,铁路、交通、民用航空经营单位未依照本法的规定优先运送处理传染病疫情的人员以及防治传染病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铁路法》也对优先运送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的物资、设备、工具、应急救援人员和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作出了明确规定。
来源:微言说法
编辑:周跳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