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037期】
讲述人
李江萍、周霞
系资兴市人民检察院生态环境资源检察局办案检察官
自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以来,一幅幅野生动物被当作食材传播病毒的画面,一个个“逆行者”抢救生命的生动感人事迹,将我俩的思路拉回了自己承办的一起横跨六省非法经营野生动物的刑事案件。
这起看似普通的刑事案件,放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大背景下,我们觉得,真庆幸,真值得!因为,该案的成功办理,成功捣毁一条横跨六省的非法经营野生动物地下产业链,既保护了野生动物,又保护了食品安全,甚至从一定程度上防范了野生动物携带的细菌、病毒感染消费者。
不愿回忆的难忘画面
那是2017年盛夏,应森林公安机关邀请,我俩提前介入“8.10”非法经营野生动物专案,负责全面审查案情,准确定性,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
专案收网时,森林公安查扣了成千上万的野生动物,中华竹鼠、野猪、猪獾、果子狸、麂子、斑鸠、野鸭等等,仅蛇就有1600多斤,扣押现场触目惊心。一头被夹伤的野猪几近死亡仍挣扎着呼吸,两眼血红的麂子在铁笼子里狂躁地乱窜,众多的斑鸠关在笼子里跳叫着……
酷暑盛夏,各种野生动物的体味,混杂着野生动物尸体的恶臭,至今回想都令人想呕。如果这些野生动物流入百姓餐桌,会是什么样的后果?
立案难、起诉难、判决难的“三难”案件
案件发生在湖南省衡阳市某区水产街。这里是野生动物地下交易的集散地,被告人丁某等人从浙江、湖北、江西、河南、四川等省份长期批量购进野生“三有”保护动物(有社会价值、有生态价值、有科研价值),利用凌晨在这里非法批发或零售。
经调查查明,丁某等人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在未取得《湖南省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许可证》、未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情况下非法经营野生动物,交易额高达1.2亿元。我们提前介入,在正确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的同时,还深挖漏犯30人。
然而,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批捕和起诉时,我们都犯难了,
再难也要啃下这块“硬骨头”
面对对野生动物保护,面对成千上万群众的食品安全和身体健康,我们向院党组和省、市检察院汇报后痛下决心,一定要啃下这块硬骨头!
我们一方面紧扣法条,查微析疑,系统分析论证被告人非法经营的野生“三有”动物属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限制买卖物品”。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九条及其实施条例、《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出售、利用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提供狩猎证、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并到相关行政部门办理驯养证,持有专门的经营许可证,且驯养证及经营许可证均会限定野生“三有”动物的种类及数量。即便是持证经营具有合法来源的野生“三有”动物,也只能在行政部门指定的固定场所销售。据此我们锁定各被告人无任何证照经营无合法来源、未经检验检疫的野生“三有”动物确系违反国家规定,且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另一方面,我们结合司法解释“举轻以明重”。以新野生动物保法修改的目的——加大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三有”野生动物的保护力度为切入点,阐明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举轻明重,非法经营野生“三有”动物更应入罪处理。
同时,为了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我俩在两年的时间内走遍了罪犯通过网络收购野生动物的省份和地区,全面固定和完善了罪犯利用火车托运、网上交易的人证和物证。铁证如山,罪犯在法庭上只能低头认罪。
是个案的完美的收官?还是新征程的启航?
2019年7-9月,该案在资兴市人民法院相继开庭审理,被告人丁某等人均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被判处没收违法所得、罚金共计207万元。其他追诉的漏犯共计追赃500多万元,督促缴纳生态修复金100万元。该案的办理,开创了全省该类案件入罪处理的先例。我们尽职履责,在依法打击犯罪的同时,还斩断了非法贩卖野生动物的跨六省的地下黑色产业链。
判决生效后,省检察院将该案作为履行法律监督的典型案例向全省予以专门推介,省内外20余家兄弟单位和森林公安的同志来到我院,专门与我们交流探讨野生动物案件办理,更大范围地保护了野生动物,保护百姓食品安全和身体健康。
办理此案后,我们还陆续办理了资兴市当地好几件类案。2019年7月办理的被告人何某明非法收购濒危野生动物案。当场查获眼镜蛇、滑鼠蛇、王锦蛇、乌梢蛇、尖吻蝮共60余条,果子狸、中华竹鼠、棘胸蛙60余只,寒露林蛙1043只等。为了加大法律宣传力度,该案在资兴市兴宁镇公开巡回审判,检察长和法院院长“两长”分别以公诉人和审判长的身份出庭支持公诉和审理 案件,极大地提高了当地群众自觉保护野生动物的法律意识。 如今,完整的野生动物链同样成为了保护国家5A级景区的美丽风景。
来源 | 郴州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