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加强对经营性自建房的安全管理,坚决遏制安全风险事故!日前,长沙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联合印发《长沙市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十条措施》(以下简称《措施》)。
《措施》从“抓全过程管控,促建筑质安提升”“抓全方位整治,促管理效能强化”“抓全领域监管,促经营秩序规范”等方面,提出“凡建必批”“投用必验”“安全必鉴”“凡险必除”“凡危必关”“凡疏必改”“凡假必究”“手续必全”“经营必审”“混杂必清”十条具体举措,严禁出现“未批先建”“少批多建”“边建边批”“违规改建”等现象。
《措施》明确,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的,必须经具备资质能力的专业机构出具合法、真实、整体性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后,在确保房屋安全的前提下方可用作经营。未经鉴定合格,严禁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
与此同时,《措施》指出,市直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指导区县(市)加强经营性自建房问题隐患排查整改;要坚持分轻重缓急、分类施策的方法,分期分批整改到位,坚决杜绝“改而不实”“改而不全”“改而又错”等现象;切实加强自建房经营监管执法,对违规经营活动要依法从严从快处置,形成强力震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