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3日下午,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为防范和化解居民自建房安全风险提供有效法治保障。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文志强表示,这是全国首部专门规范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的地方性法规。
多年来,随着城镇化快速发展,各地城乡接合部、城中村、安置区、学校和医院周边、产业园区、旅游景区等重点区域建设了大量居民自建房。一些居民为便于出租或经营,违规建设、改扩建现象比较普遍,出现严重安全隐患。
长沙市望城区“4·29”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发生后,省人大常委会扛起地方人大在保障安全发展中的责任,决定采取“小快灵”立法方式,围绕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问题进行立法。省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省司法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组建立法专班,全面开展起草工作。
《规定》在全国率先明确了居民自建房的定义。居民自建房,是指城乡居民自行组织建设的私有住房(包括附属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城市、县城现状建设用地范围内不得新建自建房;新建居民自建房一般不得超过三层,居民自建房原依法批准超过三层的,改(扩)建、重建后层数不得超过原依法批准层数;每户居民自建房的经营业态一般不得超过三种;居民自建房使用安全责任人不得擅自加层或者拆改房屋主体承重结构;居民自建房竣工后,业主应当组织竣工验收……《规定》按照全生命周期管理的规律,设置了居民自建房平台监管、房屋安全责任、房屋竣工验收、安全鉴定、安全排查、危房处置、公民参与等一系列制度,填补全国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立法空白”。
《规定》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属地责任,负责本辖区内居民自建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居民自建房的安全进行日常监管,把农村的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的职责压实到基层。全面授权全省乡镇人民政府实施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行政处罚权,破解了基层政府想管又无权管、无能力和力量管等难题,打通基层综合执法“最后一公里”。
文志强表示,《规定》针对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难点、短板和关键问题,紧密结合湖南实际,提出切合实际的解决方案,在发挥安全监管作用的同时,将起到便民利民、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