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动返乡入乡创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市州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9部委《关于推动返乡入乡创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发改就业〔2020〕10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遵循市场主导、政府引导,统筹推进、示范引领,深化改革、优化环境,问题导向、精准施策的原则,进一步破除体制机制障碍、完善基础设施、优化公共服务、培养创新人才、强化财税支持、创新金融服务、健全土地供给。经过3-5年努力,提升创业带动就业能力,创造更多就地就近就业机会,激发各类群体返乡入乡创业热情,实现全省返乡创业人数、带动就业人数大幅度增加。
二、重点任务及分工
(一)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创业环境
1、深化简政放权。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重点围绕“一件事一次办”、“三即”承诺制,推进全链条放权,简化优化审批手续和业务流程,进一步压减企业开办时间。制定出台全省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和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持续加大向市县和各类产业园区、乡镇街道赋权力度,探索制定省级层面向园区放权赋权指导性目录。清理各类不合理的审批和许可事项,严禁超范围、重复审批。以服务业为重点试点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限制,坚决防止增加不合理收费项目。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目录清单之外的前述收费一律不得执行。(省市场监管局、省政务管理服务局、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2、提升创业服务。做好创业就业服务事项业务办理系统与省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的深度对接,推动创业就业审批服务事项一网通办、全程在线,进一步优化简化部门内部、跨部门审批环节和业务流程。依托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整合优化创业服务资源,为返乡入乡创业人员提供政策咨询、业务办理等服务。支持各地运用各类创业服务志愿团队,邀请知名企业家、创业成功人士和专业技术人员为返乡创业人员提供结对帮扶、创业指导等服务。(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政务管理服务局、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3、培育中介市场。大力推进中国(长沙)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用好用足促进现代服务业、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的相关扶持政策,打造中部一流服务产业园。鼓励、支持和引导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培育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鼓励和支持大型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跨区域拓展,加强资源整合与信息共享。(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负责)
4、优化营商环境。实施对接“北上广”优化大环境行动升级版,围绕湘南湘西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等,精准推进营商环境法治化、市场化、国际化。进一步完善湖南省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持续开展政府违约失信问题治理。加强跨区域合作,实施“产业链抱团入湘”,组织“湖南-长三角经贸合作洽谈周”等系列招商,围绕特色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等主题,开发推介优质项目。以“三类500强”企业为重点,着力推进已签订合作协议、备忘录落实落地。(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完善配套基础设施,强化创业支撑
5、加强实训技能平台建设。综合考虑资源禀赋与产业发展特点,倾斜支持建设一批服务当地主导产业的地方产业特色型公共实训基地。鼓励职业院校联合返乡入乡企业,共同建设产教融合实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技术研发与推广中心和农村创新创业孵化实训基地等,联合开展现代学徒制和订单式教学。鼓励各地、各有关部门联合龙头企业开展养老、家政、托育等领域服务标准修订和试点示范平台建设。(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民政厅、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6、搭建创业就业平台。鼓励相关部门资金向特色优势产业园区倾斜,在全省打造一批具有较强影响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返乡入乡创业产业园及示范区(县)、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等创业就业平台。其中,19个返乡入乡创业试点县2025年前力争实现创业人员达到50万以上、带动就业人数200万左右。创业孵化基地、返乡创业园区扶持返乡入乡就业困难人员成功创业、吸纳返乡入乡就业困难人员达到一定比例的,申报省级示范时,可适当降低认定标准,并给予补贴。(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7、开展就业扶贫车间建设。支持返乡入乡创业人员充分利用校舍、旧村部、旧厂房等闲置房屋,以及乡镇(村)闲置土地,空心房、危旧房拆除腾退土地,创办、建设就业扶贫车间。各市州结合实际在建设和经营中对就业扶贫车间予以场地费补贴、物流费补贴、就业补贴、创业补贴和金融支持。对被认定为省级示范性就业扶贫车间的,按规定给予稳岗奖补和场地、水电、物流、培训奖补;对被认定为县级就业扶贫车间并符合一定条件的,给予扶贫稳岗补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扶贫办、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8、完善交通物流基础设施。健全县乡村三级农村物流基础设施网络,继续推进农村客运改革、示范县“运邮”及“运游”结合,服务农村物流“最后一公里”。大力推进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三年行动计划,畅通农产品进城与工业品下乡的双向流通渠道。引导和鼓励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渠道下沉,建设和完善县乡村三级电商、快递服务体系。继续开展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创建,2020年底前争取2个示范县基础上,进一步扩大综合示范县覆盖面。(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邮政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培养引进创业人才,优化人力资源
9、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鼓励返乡入乡人员参加技能培训,在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期间,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按照我省《关于进一步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的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持续完善“湘农科教云”等远程技能培训体系,鼓励返乡入乡创业企业和培训机构通过自有培训平台或第三方平台等,搭建线上培训课堂,推广实施线上职业技能培训。(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0、加强创业培训。继续实施“乡村创业领头雁”培养计划,对有创业意愿返乡人员、贫困劳动力等开展农产电商、农旅融合、民艺文创训练营。实施农村创新创业带头人培育行动,组建省、市州和县市区农村双创导师队伍,开展“一对一”“师带徒”创业就业指导,并将全省农村双创大赛获奖选手纳入我省“千名优秀农民境外培训计划”。组织有创业意愿的农民工开展创业培训并落实创业培训补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1、大力培养本地人才。坚持产业需求导向,引导大中专院校特别是职业院校,动态调整专业结构,开设对接返乡入乡特色产业专业。加快发展职业教育和技工教育,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健全覆盖经济各行业门类,初、中、高各个职业技能等级的职业教育和培训体系。加大对返乡入乡创业急需专业技术人才的培养,省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举办的能力建设高级研修班等,对副高以上职称的返乡入乡创业专业技术人才给予参训名额倾斜。完善职业院校考试招生办法,为返乡入乡人员职业学历教育提供多种入学方式和学习方式。(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2、加强人才引进和支持。持续开展“海纳英才·智汇潇湘”“博士潇湘名企行”等活动,组织省内重点产业、新兴优势产业企业赴海内外招才引智。优化人才待遇结构,支持专业技术人才以技术投资、入股等方式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对在成果转化过程中签订并登记了技术合同的,给予一定比例的后补助支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科技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财税政策支持,降低经营成本
13、创新财政支持。支持返乡入乡创业人员和企业在创业地享受与当地劳动者、企业同等的创业扶持政策。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可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各市州确定。对在全省双创大赛中,获奖创业者及其项目给予奖励和扶持。实施优秀农村双创项目产业化,支持鼓励返乡留乡农民工参与项目推广。(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4、实施税费减免。对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符合条件持证登记失业人员的企业,按规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依规定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每人每年7800元定额税费减免。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符合条件持证登记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依规定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限额予以税费减免。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依规定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依规定免征增值税。(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5、落实入园奖补。落实“135工程”升级版奖补政策,鼓励各类园区、双创载体整合现有资源,为返乡入乡创业人员、企业提供低成本生产或办公场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科技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创新金融服务,缓解融资难题
16、创新金融支持方式。发挥好“几家抬”工作机制作用,进一步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创新丰富金融产品和业务模式。在疫情防控常态化背景下,适当提高对返乡入乡创业小微企业贷款不良度的容忍度,支持对暂时存在流动资金贷款偿还困难且符合相关条件的返乡入乡创业企业给予展期和续贷。推动银税互动,充分运用返乡入乡小微企业纳税信用信息共享叠加效应,将纳税信用与融资信用结合,加大对诚信小微企业融资服务力度。加大政银合作力度,推动城市、农村商业银行业务回归本源,鼓励和支持国有商业银行合理赋予县域支行信贷业务审批权限。(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湖南银保监局、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7、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支持。降低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门槛,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与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占比下调至15%,职工超过100人的比例下调至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企业最高贷款额度可提高至300万元。符合条件的个人最高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额度由15万元提高至2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合伙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个人贷款总额度的10%,总额度不超过110万。激励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大返乡入乡创业支持力度,对银行、保险公司创新返乡入乡创业企业信贷、保险产品的,分别按不超过季度贷款平均余额、年度保费收入总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省财政厅、湖南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8、引导直接融资。加大力度推动返乡入乡创业企业上市,广泛挖掘后备企业,形成较为完备的上市企业3-5个年度梯级后备企业库。对拟在沪深上市并已完成上市辅导验收返乡入乡企业给予200万元补助资金,对在科创板首发上市企业再奖励100万元。对收购外省在沪深交易所上市的公司控制权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址迁至我省的企业,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资金。对在“新三板”挂牌并实现直接融资500万元以上的返乡入乡企业,按其实际支付中介费用的5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累计补助不超过50万元。对在湖南股权交易所科技创新专板挂牌的返乡入乡企业,给予30万元补助;对完成股改并在湖南股权交易所标准板挂牌的返乡入乡企业,给予不超过15万元补助;对完成股改并在湖南股权交易所成长板挂牌的返乡入乡企业,给予不超过10万元补助。鼓励相关国有企业、创业园运营平台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专项用于投资返乡入乡创业。(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湖南证监局、省财政厅、湖南银保监局、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19、创新担保方式。推广“银行保险+政策性担保”合作融资模式,鼓励银行机构、保险公司和政府融资担保机构分别为返乡入乡创业人员提供信用贷款、保险产品和低成本融资担保服务。探索建立信用乡村、信用园区、创业孵化基地推荐免担保机制,降低反担保门槛,推行信贷尽职免责制度。(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湖南银保监局、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0、扩大抵押物范围。鼓励拓宽农业农村抵质押物范围,稳妥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活体畜禽抵押贷款和林权抵押贷款。探索开展集体资产股份抵押、农垦国有农用地使用权抵押等业务,试行利用厂房、大型农机具、股权、商标、应收账款等抵质押贷款,推动形成全方位、多元化的农村抵(质)押融资模式。指导开展返乡创业项目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登记。(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湖南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健全土地资源供给,保障创业用地
21、盘活农村现有土地资源。引导返乡入乡创业人员、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有序参与农村存量土地盘活利用工作,推动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等土地资源有效配置。深化农村宅基地和农宅合作社等改革试点,加快总结推广空余宅基地盘活利用的经验模式。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前提下,通过村庄整治、土地整理等方式节余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优先用于返乡入乡创业项目等乡村产业项目。在完成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基础上,全面梳理、简化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审批流程,下放权限,安排10%以上规划建设用地指标、5%以上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保障乡村重点产业和项目用地。(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2、完善土地利用方式。探索土地信托、托管、股田制等流转新模式,鼓励土地承包经营权一次性流转和采取委托流转、股份合作等方式集中连片流转。充分发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作用,鼓励采取互换、租赁、入股、有偿退出等方式,将进城农户承包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龙头企业等集中连片流转,推动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加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规范化服务体系建设。制定土地规模经营分类指导标准,以“百企千社万户”为抓手,发展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优化基本公共服务,做好社会保障
23、放宽落户条件。全面取消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下城市、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的落户限制,全面放宽城区常住人口超过300万大城市的落户条件,为返乡入乡创业人员及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子女和父母在城镇落户创造条件。(省公安厅牵头负责)
24、增加优质教育资源供给。推进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发展,持续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推进义务教育由基本均衡向优质均衡发展。通过校校结对帮扶、办好芙蓉学校等方式,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实施‘互联网+’行动,缩小城乡教育差距。(省教育厅牵头负责)
25、强化住房保障。落实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和运营管理有关要求,将符合条件的返乡创业人员纳入当地城镇住房保障范围。通过公租房实物保障或租赁补贴两种方式予以保障。(省住建厅牵头负责)
26、加强创业“兜底”。对创业失败的劳动者及其家庭、符合城乡低保或临时救助条件的,及时按程序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或给予临时救助。纳入低保的创业失败者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可适当提高救助标准。(省民政厅牵头负责)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牢固树立一盘棋的思想,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健全工作机制,认真落实本实施意见各项要求和措施。通过全面强化就业优先政策,结合产业转移和推进新型城镇化的实际需要,继续清理取消对创业就业的不合理限制,进一步推动返乡入乡创业高质量发展。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湖南省财政厅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湖南省商务厅
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
湖南省教育厅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
湖南省民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湖南省邮政管理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
湖南省公安厅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