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关于扩大返乡留乡农民工就地就近就业规模的实施意见》原文

民生   2020-09-14 16:39:34  

  湖南《关于扩大返乡留乡农民工就地就近就业规模的实施意见》

  各市州农业农村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扩大返乡留乡农民工就地就近就业规模实施方案〉的通知》(农办产〔2020〕2号)精神,以创新带动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扩大返乡留乡农民工就地就近就业规模,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拓展就业渠道

  (一)推进创新创业带动。引导返乡留乡农民工在农资供应、统防统治、代耕代种、农机维修等农业前端行业创业就业,引导返乡留乡农民工通过发展乡村车间、家庭工场、手工作坊、创意农业等创业就业。吸引农民工在农产品储藏保鲜、分等分级、清洗包装等农业后端行业创业就业。引导返乡留乡农民工在休闲旅游、健康养生、共享农庄、农村电商、直播直销等农业新业态创业就业。鼓励返乡留乡农民工发展乡村养老育幼、家政服务、资源回收等生活性服务业。引导返乡留乡农民工参与发展地摊经济和夜市经济,增加就业机会。

  ( 二)实施工程项目吸纳。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水利设施建设、乡村道路改造、小流域治理、农村危房改造、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乡村绿化、信息进村入户、冷链物流等工程项目,吸纳返乡留乡农民工就业。通过现代农业产业园、农业产业强镇及湘猪柑橘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农业社会化服务等农业项目的实施,优先安排返乡留乡农民工就业。引导社会资本下乡,建设原料基地,下沉加工产能,兴办商贸物流,增加返乡留乡农民工就业岗位。开展以工代赈工程建设,优先吸纳农村贫困劳动力和低收入群体就业。

  (三)借力“千亿产业”引领。借力打造农业优势特色“千亿产业”,引导返乡留乡农民工结合本地优势特色产业和资源特点,领办合办农民合作社、农机服务社,开办家庭农场,充分利用各地资源禀赋,发展稻渔综合种养、冷水鱼养殖等现代种养业,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千亿产业”支持。培育发展联合社、联合体,推行“保底收益+分红土地租金+分红”订单+分红”等模式,建立利益联结机制,稳定返乡留乡农民工就业增收。实施优秀农村双创项目产业化,支持鼓励返乡留乡农民工参与项目推广。

  (四)利用“千企帮村”扩岗。参与“千企帮村”行动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特别是国有涉农企业,要加大对贫困村返乡留乡农民工就业扶持力度,在帮助发展“一县一特”一村一品”、培育优势特色产业的同时,通过发展农产品初加工以及综合利用等激活扩大就业岗位,采取灵活就业、共享就业、临时兼业等形式,增加返乡农民工在乡就业岗位。每个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省级、市级龙头企业分别至少新增20、10、5个返乡留乡农民工就业岗位。同时,有序推进乡村劳动密集型制造业、服务业企业和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实现返乡留乡农民工到岗就业。

  (五)对接“万社联户”帮扶。充分发挥省级示范合作社、省级产业扶贫合作社的引领带动作用,通过“万社联户”活动,帮助返乡留乡农民工就地就近办产业、闯市场,抱团发展、共同就业致富,每个省级以上示范合作社和省级产业扶贫合作社对口帮扶2个以上返乡留乡农民工就业。

  (六)开发公益岗位安置。对通过市场渠道难以就业的农民工,整合各类资源,积极拓宽渠道,开发乡村保洁员、水管员、护路员、生态护林员等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返乡留乡农村贫困劳动力就业。

  二、落实支持政策

  (一)落实就业财税扶持政策。落实吸纳农民工就业的财政、税收、信贷等援企稳岗政策。农民工等返乡下乡创业人员首次创办企业的,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各市州确定。落实农机购置和农机作业补贴政策。统筹利用现有资金渠道或有条件的地区因地制宜设立返乡入乡创业(农村创新创业)资金,为返乡入乡创业人员和企业提供支持。

  (二)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加大对符合条件的返乡入乡创业人员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力度。开启“互联网+返乡入乡创业企业+信贷”新路径,将“政府+银行+保险”融资模式推广到返乡入乡创业。落实创业担保贷款奖补政策,合理安排贴息资金。符合条件的返乡入乡创业人员最高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额度20万元,合伙创业的根据合伙创业人数最高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额度110万元,小微企业按规定最高可申请300万元。落实新冠疫情防控期信贷担保政策,省农业信贷融资担保公司为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新增贷款提供政策性担保,担保费从1%下调至0.5%;省财政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从银行获取的农业生产经营贷款的,按照贷款规模及银行市场报价利率的30%-50%贴息。

  ( 三)健全失业登记社会救助机制。全面落实失业登记,明确标准,简化材料,确保失业农民工应登尽登,全部纳入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推进扶贫车间、卫星工厂、返乡入乡创业小微企业等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开展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对返乡入乡创业失败的劳动者,按规定提供就业服务、就业援助和社会救助。对于就业面临特殊困难,生活处于困境的农民工,加大失业保障力度,实施就业援助。

  (四)落实培训经费和培训补贴。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返乡入乡人员创业创新培训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对参加返乡入乡创业培训的农民工,按规定落实培训补贴。有条件的地方可按规定通过项目制方式购买培训项目,为符合条件的返乡留乡创业人员提供培训。各地可结合实际需要,对师资培训、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平台开发等基础工作给予支持。

  三、优化就业服务

  (一)提升就业服务能力。依托县乡政务服务中心办事大厅设立就业创业服务专门窗口,为返乡入乡创业人员就地就近提供政策申请、社保接续等服务。提升基层创业服务能力,完善县以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就业创业服务功能,建立基层服务人员管理和培训机制。支持运用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向社会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引导各类市场化服务机构为返乡入乡创业提供服务,加强绩效管理。

  (二)强化就业载体服务。加强农村双创园区、农村创新创业孵化实训基地、农民工返乡创业园等各类返乡入乡创业载体建设,为返乡留乡农民工提供低成本、全要素、便利化的创业服务。落实房租物业费减免、水电费定额补贴等优惠政策,降低入驻企业和创业者经营成本。鼓励有条件的乡村开辟延伸寄递物流线路及网点,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有条件的地区可根据入驻实体数量、孵化效果和带动就业成效,对农村创业创新示范性园区基地给予一定奖补。

  (三)做好就业用工服务。建立返乡入乡创业企业用工需求信息采集制度,在相关门户网站设立就业服务页面,充分利用“湘就业”湖湘农事”等平台及时发布本地用工信息,搞好用工对接。对一些返乡留乡农民工较多的乡镇,要深入乡村提供“一站式”就业服务。适时开展线下招聘服务,加大招聘会等常规服务频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

  (四)广泛开展就业培训。充分利用现有培训渠道和资源,进一步扩大农民培育培训和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规模,积极为有培训意愿的农民工创造条件提供便利。支持企业符合以工代训规定条件的新吸纳农民工开展以工代训,按照以工代训人数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根据返乡入乡创业人员特点,结合“千亿产业”打造、“一县一特”一村一品”等优势特色产业发展需求,增设返乡留乡农民工就业培训专题班,提升转岗技能。加强就业见习实习、创业孵化实训基地建设,鼓励培训机构与企业联合开展定向、定岗、订单式就业创业技能培训。各市州、县市区要组建专业的创业导师队伍,开展“一对一“师带徒”创业就业辅导.

  四、强化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扩大农民工就地就近就业规模是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重要举措,各级农业农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工作专班,做好协调服务。县市区要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返乡留乡农民工就业创业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开展“进村入户、把脉服务”活动为工作着力点,把农民工就业工作抓细抓实抓到位。

  (二)强化宣传引导。农业农村部门牵头组成工作组,进村入户,宣讲农民工就业创业政策,提供就业信息,让返乡留乡农民工了解政策、利用政策。利用各类媒体,加强宣传引导和政策解读。发掘促进返乡留乡农民工就创业良好氛围。

  (三)强化监测调度。对返乡留乡农民工就业创业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加强返乡留乡农民工就业和创业动态监测,农业农村部门要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密切合作,建立返乡留乡农民工就地就近就业监测调度机制,建立就业合账,实行动态管理,做到数据共享、信息互通。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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