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关于建立湖南省基层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原文

民生   2020-09-14 17:42:18  

  关于建立湖南省基层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湘发〔2018〕22 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湘政发〔2019〕18 号)精神,不断增强乡村教师职业吸引力,切实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让乡村教师“下得去、留得住、教得好”,现就建立我省基层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大力实施人才强省、乡村振兴战略,遵循乡村教师成长规律和基层工作实际,建立符合乡村教师特点的“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定期服务”的基层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让扎根乡村的教师发展有空间、晋升有通道,作出贡献有成就感、获得感,为加快推进乡村教育振兴提供有力的人才保障。

  二、主要内容

  (一)参照现行中小学教师系列统一职称体系,结合基层实际,建立相对独立的基层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体系,设置基层中小学教师系列高级职称、基层中小学教师系列中级职称。其中基层中小学教师系列高级职称(以下简称“基教高”)设正高级和副高级,名称分别为基层中小学正高级教师、基层中小学高级教师;基层中小学教师系列中级职称(以下简称“基教中”)设中级,名称为基层中小学一级教师。

  (二)基层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包括基层中小学岗位乡村教师职称制度和资深乡村教师职称制度。建立基层中小学岗位乡村教师职称制度,旨在吸引一批优秀教师到乡村中小学校任教;建立资深乡村教师职称制度,旨在引导教师扎根乡村中小学校长期从教。

  (三)取得基层中小学教师职称的人员,限定在特定实施范围内聘任,按所聘岗位等级享受同等中小学专业技术职务工资福利待遇。

  三、实施范围

  (一)基层中小学岗位乡村教师职称制度实施范围

  1.设岗学校:县市区人民政府驻地以外的乡镇中心区、村庄学校(含小学幼儿园、初中、普通高中学校)。

  2.设岗标准:

  (1)基层中小学教师正高级、副高级和中级岗位实行总量控制、比例单列,不占当地专业技术中级、高级岗位结构比例。其中,全省正高级岗位总量控制在 400 个以内,每年度评审通过的正高级岗位,每个县市区(其中农村人口不足 10 万的区不设正高级岗位)不超过 1 人;副高级、中级岗位由各市州根据实际予以明确。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会同财政和教育行政部门研究确定当地基层高级、中级职称基层中小学岗位总量规划及每年度评审数量计划,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备案。

  (2)年度正高级、副高级基层中小学岗位设岗数量、设岗学校、基本要求由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行政部门汇总后向社会公布;中级基层中小学岗位设岗数量、设岗学校、基本要求由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

  3.申报范围:全省普通中小学、幼儿园在职在岗教师。符合申报条件的教师可跨校、跨行政区域“对岗申报”。

  (二)资深乡村教师职称制度的教师实施范围在乡村学校从教累计满 30 年的男教师、满 25 年的女教师,且申报当年年底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2 年、申报时仍在乡村学校任教,目前还是中级职称、符合评审条件标准的教师。资深乡村教师职数与岗位乡村教师职数区分单列统筹。

  四、主要工作措施

  (一)基层中小学岗位乡村教师职称制度基层中小学岗位乡村教师职称评审按照《湖南省中小学教师系列职称申报评价及管理办法》(湘职改办〔2019〕8 号)规定执行,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按照个人申报、考核推荐、综合评审、公示确认的程序开展。

  1.申报评审

  (1)个人申报

  ①依据各地向社会公布的当年度基层中小学岗位情况,符合参评条件的教师自主对岗向设岗学校的主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行政部门申报,提交书面申请,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并作出真实性承诺。跨行政区域申报的,应当取得所在学校及其主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行政部门同意。申报人所在学校和设岗学校的主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积极支持,加强协调沟通。

  ②申报人应当与设岗学校主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行政部门签订协议。其中,跨行政区域申报的,申报人应当将协议报所在学校及其主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

  ③申报人可自主选择参加全省统一或基层中小学教师系列职称评审,同一年度只能申报其中一种类型的职称。

  (2)考核推荐

  设岗学校主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申报人所在学校按照湘职改办〔2019〕8 号文件规定,结合当年度的评审要求,认真做好考核推荐工作。其中正高级基层中小学岗位申报人员由市州汇总审核后报省里评审。

  (3)综合评审

  按照湘职改办〔2019〕8 号文件规定的评审管理权限,基层中小学正高级教师由省里组织评审、基层中小学高级教师由市州组织评审、基层中小学一级教师由县市区组织评审。进一步下放基层中小学教师系列职称评审权,探索基层中小学高级教师职称由县市组织评审。基层中小学岗位乡村教师职称评审坚持竞争择优,宁缺勿滥,从严控制评审通过率:基层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通过率控制在 40%以内,基层中小学副高级教师职称评审通过率控制在 55%以内,基层中小学中级教师职称评审通过率控制在 60%以内。破格参评对象,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4)公示确认

  ①基层中小学岗位乡村教师职称评审拟通过人员的公示时间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者先行提交备案,以尽早下发确认文。有异议者待处理结束后再另行备案。

  ②基层中小学岗位乡村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按有关规定报送备案材料。职称评审结果的确认文件和证书由评审机构颁发盖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备案后的公众证书查询验证和统一印制的证书。

  2.管理考核

  (1)取得“基教中”“基教高”的人员,实行“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定期服务”,不占设岗学校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仅限在设岗学校聘任,且在服务期内不得再申报参与全省统一或基层中小学教师系列职称评审,不得调动到非设岗学校。

  (2)建立基层中小学岗位乡村教师职称服务期制度。基层中小学中级教师职称的服务期限为 4 年,基层中小学高级教师职称的服务期限为 5 年,基层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职称的服务期限为6年。服务期满后,考核合格且按要求完成继续教育的,经负责评审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机构组织评审委员会考核认定通过后,可换发相应的全省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证书。

  (3)设岗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要明确基层中小学岗位乡村教师职称受聘对象的岗位职责。岗位职责应当明确正常教育教学工作要求,要发挥受聘对象在加强设岗学校及区域内教师队伍建设方面的作用,突出组织教师培训、开展教研教改活动等方面要求。原则上“基教高”(正高)受聘对象应当主持一个县级以上教师工作坊;“基教高”(副高)受聘对象应当主持一个乡镇以上教师工作坊。

  (4)设岗学校主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基层中小学岗位乡村教师职称受聘对象聘用的年度和聘期考核,重点考核受聘教师实际到岗情况、岗位职责履行情况和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等。考核不合格的,取消继续聘用资格。对取消继续聘用资格的,设岗学校主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报组织评审的机构备案。

  (5)取得“基教高”“基教中”基层中小学岗位职称的教师,在服务期内因个人原因无法继续履职的,可以向设岗学校主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行政部门书面申请退出。经设岗学校主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设岗学校主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行政部门报组织评审的机构备案。

  (6)各地要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切实发挥正向激励导向作用。受聘教师服务期满,经考核合格后,各地在评优评先时要优先推荐;原由城区学校派出的,优先安排回原学校(单位),返回后按照取得的职称,在岗位出现空缺时将其优先聘用到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

  (二)资深乡村教师职称制度

  1.资深乡村教师职称认定在基层中小学教师评审时统筹评审,单列评价认定。

  2.资深乡村教师职称评审不受通过比例和职数限制。评审中主要考查申报教师的基本条件、近 5 年教学工作量。对于不符合基本条件,或者近 5 年教学工作量未达到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标准的,不予认定。

  3.资深乡村教师职称评审拟通过人员的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4.通过资深乡村教师职称制度取得基层中小学高级教师职称的教师,原则上退休前不再调离学校。

  五、有关要求及说明

  (一)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单位)应在同级纪检监察部门的全程监督下,严格按照有关政策和分级负责制的要求做好基层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的实施工作。严格执行公示制度,接受群众监督。要畅通举报渠道,强化责任追究,对违纪违规的单位或个人,视情节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依法设立的符合本实施意见规定条件的基层民办中小学(含幼儿园)由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可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三)对不具备规定学历、资历,但长期扎根乡村学校,业绩显著、贡献突出的,各市州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应的破格条件。

  (四)本意见中所称的“不足”不包括本级或本数量,“以内”“满”“不超过”“以上”均包含本级或本数量。申报业绩计算时间为任现职以来至接收申报材料之日止,任职年限截至申报参评年度12月31日。

  (五)本实施意见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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