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发布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建设项目(不涉及用地审批等)审批工作指南(试行)

民生   2020-12-08 14:56:19  

  湖南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建设项目(不涉及用地审批等)审批工作指南(试行)

  一、项目分类和审批流程划分

  本指南中的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建设项目特指不涉及下列审批事项:新增用地审批、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审批、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审批、历史建筑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审批、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等人防工程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报告书、报告表),且不涉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建设项目。如有涉及上述情形的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建设项目,按照《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工作指南》规定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房屋建筑及城市基础设施非线性工程类)审批流程执行。

  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建设项目(不涉及用地审批等)审批流程划分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四个阶段。其中,推行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工程建设许可阶段与施工许可阶段合并办理,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牵头,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项目初步设计审批、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审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多图联审,含消防等)、招标上限值评审、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办理并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最高投标限价)、文件澄清或修改备案等。竣工验收阶段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牵头,主要包括自然资源与规划、消防、城建档案等联合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等。市政公用服务纳入相关阶段办理或与相关阶段并行推进。本指南涵盖的均为我省权限内的审批事项和审批时限,不包括国家有关部委审批事项和审批时限。

  二、办理程序

  (一)申请受理

  各审批阶段均实行“一份办事指南、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报材料,完成多项审批”的运作模式。申请步骤如下:

  1.申请办理。申请前,建设单位通过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工程审批系统”)完成项目赋码申请,取得项目赋码。每个审批阶段,建设单位填报申请表单的有关信息后通过“工程审批系统”提交。

  各审批阶段,建设单位可自行选择“一次征询”服务,获取该阶段需办理的事项、对应办理部门以及申报材料。选择“一次征询”服务的,建设单位通过“工程审批系统”填报申请表单有关信息后,点击“一次征询”,“工程审批系统”自动将申请表单推送项目属地审批有关部门进行征询,被征询部门于2个工作日内明确该项目该阶段需要办理的申请事项、对应办理部门以及申报材料清单并反馈至牵头单位。未及时反馈征询意见的或征询意见存在疑问的,由牵头单位负责督促协调。牵头单位统一汇总后,在工作时间即时“一单告知”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在申请表单上勾选需要办理的事项,并通过“工程审批系统”上传申报材料。各地综合性实体政务大厅统一设置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以下简称“综合服务窗口”)原则上不收取纸质材料,对因特殊原因需收取纸质材料存档的,协助建设单位上传至“工程审批系统”后,将纸质材料移交相应审批部门存档。各相应审批部门应告知需要收取纸质材料的具体情形,不能直接收取建设单位的纸质材料。

  2.网上受理。建设单位提交申请后,“工程审批系统”自动通知各相关审批部门。各相关审批部门或综合服务窗口收到事项申请与申报材料后,对不属于本部门或窗口办理的事项,应于1个工作日内退回该事项申请,并通过“工程审批系统”告知建设单位不予受理具体理由和该事项办理部门。1个工作日后未予退回的,视为受理。各相关审批部门或综合服务窗口受理事项申请后,系统自动告知建设单位。

  如建设单位提交申请表单后,发现某阶段申请表单信息填写错误或项目有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须通过“工程审批系统”发起项目信息变更申请,并更改申报表单有关信息,由该阶段牵头单位将变更后的申请表单推送至该项目已经办结的审批事项和正在办理的审批事项的对应审批部门,有关审批部门于2个工作日内就申报信息变更是否影响已出具的审批结论或正在办理的审批事项提出意见,并通过“工程审批系统”反馈给牵头单位。由牵头单位汇总所有反馈意见后即时告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根据反馈意见继续办理或重新申报有关事项。

  3.办结与出件。对符合法律法规和受理条件的,各相关审批部门应于规定时限内办结。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时限自受理之日起计算,行政审批、备案和依法由政府组织、委托或购买服务的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均计入相应审批事项的审批时限。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可暂停审批计时的具体规则按照《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中暂停审批计时具体情形及相应暂停时限》(湘工改办〔2020〕2号)执行。具备条件的审批部门可在“工程审批系统”签发生成电子证照(电子文书或审批成果文件)等或将专业审批管理系统生成的电子证照(电子文书或审批成果文件)推送至“工程审批系统”;不具备条件的审批部门应将有关审批成果文件、证照、文书等扫描上传至“工程审批系统”(系统自动对扫描文件添加水印,作为后续审批事项的依据),并在“工程审批系统”上填写审批成果文件、证照、文书中明确的有关审批成果数据。同时各相关审批部门需将审批成果文件的纸质原件转交实体综合服务窗口统一出件。对于未通过审批的事项,相关单位应在规定办理时限内退件,并将审批未通过的原因通过“工程审批系统”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

  (二)各部门具体办理

  各阶段的办事指南、申请表单、申报材料清单以及相关事项清单、审批流程指导图详见附件1-4。

  各审批阶段可实施告知承诺的事项及材料清单详见《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可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及申报材料清单(第二批)》(附件5)。

  附件下载入口:http://www.hunanjz.com/news/info/03073888c7744ae8b53d44ef845654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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