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6日,记者从长沙县发展和改革局招标采购事务中心获悉,近期县财政出台相关配套文件后,除集采目录外,长沙县县直单位可以自行购买30万元以下货物和服务,不必再委托招标采购事务中心进行公开采购。
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长沙市2020——2021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货物、服务类采购限额标准从原来的10万元上调到30万元。据相关负责人介绍,提高采购限额标准的主要目的是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给予采购人一定的自主权,扩大采购人自行购买的范围,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
同时,为做好疫情防控,长沙县还积极推进采购项目电子化实施,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长沙县发展和改革局招标采购事务中心全面启用“长沙市政府采购云服务平台”,在申报审批环节实行“不见面审批”,在线审核采购公告、招标文件,减少纸质文件;在开标环节采用“网上办公”、邮寄标书方式,方便企业便捷地参与投标。
下一步,长沙县发展和改革局招标采购事务中心将大力推动“互联网+政府采购”,稳妥开展集中采购机构竞争试点,切实推进政府采购的改革深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