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21年度初创企业经营场所租金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长政发〔2019〕3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推动我市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经研究,现就做好2021年度初创企业经营场所租金补贴发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及申报条件
经营场所租金补贴对象为就业重点群体或取得创业培训结业证书人员在我市(高新区、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望城区)创办的初创企业。就业重点群体包括以下人员: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留学归国人员(毕业5年内);就业困难人员;登记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原建档立卡农村贫困劳动力;退捕渔民;被征地农民;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及随军家属;刑释和解除强戒人员;残疾人。
初创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近两年由非就业重点群体变更为就业重点群体的或使用自有房产创业的,不纳入经营场所租金补贴范围。
申请经营场所租金补贴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长沙市内登记注册的初创企业;
(二)登记注册时间在5年以内(2021年申报企业的注册时间为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除桑拿、按摩、网吧以及其他国家政策不予鼓励的产业外,盲人创办的医疗保健性按摩项目可申报);
(三)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吸纳2名及以上劳动者就业并按规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的;
(四)申报单位近两年在信用中国(湖南长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无违法记录。
二、补贴标准
第一年每月800元、第二年每月600元。实际租金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租金额度给予补贴。同一初创企业最多申请两次、累计不超过2年的经营场所租金补贴。初创企业有多处经营场所的,只能就一处经营场所向登记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已经享受过市财政同一项目补贴的,不能重复享受。
三、申报材料
(一)《长沙市2021年度初创企业经营场所租金补贴申报表》(附件1)。
(二)初创企业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注册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三)属就业重点群体的身份证明或创业培训结业证书:
1.在校生需提供在校证明,毕业生需提供毕业证;
2.留学归国人员需提供经教育部门认证的佐证资料;
3.返乡农民工需提供长沙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户籍地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站或村(社区)出具的返乡创业佐证资料;
4.被征地农民需提供征地协议;
5.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需提供退出现役证明、随军家属需提供部队师级以上的随军批复;
6.刑释和解除强戒人员需提供刑释和解除强戒证明;
7.残疾人需提供残疾人证;
就业困难人员、登记失业人员、原建档立卡农村贫困劳动力、退捕渔民无需提供佐证资料,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在信息系统中核实。
8.法定代表人参加创业培训获得的结业证书。
(四)经营场地租赁证明:租赁合同、缴纳租金的凭证(注明租赁起止时间段)、房产证明(如无房产证则提供商品房销售合同)等。
四、申报程序
(一)公开申报。市人社局在门户网站(http://rsj.changsha.gov.cn)公开政策文件。申报对象于5月30日前向企业注册地所在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进行申报。申报材料报送时须提供各类证明、证件的原件核验,所提交的复印件用A4纸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二份。
(二)审核汇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受理辖区内企业申报资料的审核,并做好实地考察工作。场租补贴时段自申报单位登记注册的当月起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定年度补贴核发起止时段、标准及金额,签署意见汇总后加盖公章,7月30日前将申报材料及汇总表(附件2)报送至我局(芙蓉中路一段669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2501室)。
(三)网上公示。市人社局组织开展集中复核工作,确定补贴对象及金额,并在我局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我局及市财政局可分别开展抽查检查。
五、补贴终止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终止享受场租补贴:
(一)申报审核期间,初创企业实体处于停业状态,或已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
(二)经核实有其他不符合补贴发放政策相关条件的。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宣传推荐。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通过网络、报纸、电视、微信等媒体广泛开展政策宣传。各相关单位要积极推荐符合当地产业发展方向,代表先进生产力、生产方式的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的先进典型。
(二)严格审核把关。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严格按照文件要求,严格审核,认真把关,确保真实性。
(三)严肃工作纪律。任何服务于补贴申报的公职人员不得假公济私、以权谋私、索拿卡要、刁难企业和个人,收受企业和个人财物。申报单位或个人应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申报单位或个人应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申报单位和个人,一经核实,取消申报资格,情节严重的纳入诚信黑名单,不再享受长沙市政府各类财政支持。
七、相关解释
(一)“初创企业”类型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
(二)普通高校是指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或备案的实施高等学历教育为主的高等学校,包括全日制大学、独立学院、职业技术学院、高等专科学校。毕业5年内是指2016年1月1日后毕业。按照湘教通[2020]66号文件精神,非全日制研究生享受与全日制研究生同等的创业扶持政策。
(三)各县(市)根据本通知精神,可参照制定相关办法。
(四)其他未尽事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
1.
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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