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关于进一步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原文

杂谈   2020-04-14 16:27:37  

  《关于进一步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推动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9〕11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互联网+职业技能培训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0号)和《财政部农业农村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退捕渔民转产转业和生活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财社〔2020〕8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现就进一步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扩大培训补贴对象范围

  (一)将有就业能力和培训需求、未按月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年龄不设上限),纳入职业培训补贴对象范围。

  (二)将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的对象范围扩大到所有企业在职职工(含劳务派遣人员),企业可结合生产实际自主确定培养对象。

  (三)将退捕渔民纳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免费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范围,按规定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同时,对其中的贫困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两后生”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在培训期间按照培训天数给予每人每天20元生活费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四)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按现行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五)湖南省境内即将刑满释放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的,按现行规定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六)市县人社、财政部门可通过项目制方式,向具备资质的培训机构整建制购买就业技能培训项目,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去产能失业人员、退役军人、农民工免费提供就业技能培训。对承担项目制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按照现行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各地可先行拨付不少于30%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资金,具体比例和实施办法由各市县人社、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七)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扶贫车间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以及参保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给予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具体期限由各市县结合当地专账资金承受能力确定。以工代训与岗位技能提升培训、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等职业培训补贴在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一年内不可重复享受,并按规定纳入湖南省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平台。

  (八)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在户籍地、常住地、培训地、求职就业地参加培训后按规定取得相应证书的,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原则上每人每年可享受不超过3次(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一年内不可重复享受)。

  (九)各地要结合实际,大力支持受经济影响困难企业、高危行业企业、平台企业(电商企业)以及新业态企业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转岗转业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二、进一步提高培训补贴标准

  对《湖南省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目录(2019-2021年)》(湘人社发〔2019〕17号)规定的各类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普遍提高50%。原有规定上浮的地区和人员(就业技能培训包括: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51个贫困县、武陵山区域和罗霄山区域五类人员,补贴标准为按照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上浮70%;企业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包括:51个贫困县园区内企业的贫困劳动力,补贴标准为按照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上浮70%;湘南湘西承接产业转移企业的在职职工,补贴标准为按照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上浮50%),按原有比例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不叠加享受。从《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稳企稳岗稳就业十条措施〉的通知》(湘人社规〔2020〕2号)文件执行之日起办理开班备案的职业技能培训,其培训补贴按照普调后的标准执行。

  三、进一步扩大培训补贴工种范围

  除现行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目录规定的213个工种以外,凡是在现行《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中技能人员类职业(工种),或可实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以及技能人才自主评价的所有职业(工种),均可纳入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和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范围。213个工种以外的工种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按照此次普调后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目录的同等级最低补贴标准享受培训补贴。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的,其补贴标准按现行规定执行。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其培训补贴标准按照此次普调后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目录的初级工(五级)最低补贴标准享受培训补贴。

  四、关于线上培训补贴

  (一)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等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可将全部理论课(不低于总课时的30%)由线下集中授课转为线上学习,课时要求不变,实训和结业考核部分通过线下完成;对于适合线上授课、居家练习的实训课程,可在线上完成全部培训。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对职业培训主体组织开展的各类职业技能线上培训,经所在地人社部门审核备案后,可先行拨付不超过30%的培训补贴资金,培训期满按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证书的人数拨付余款,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预拨按原有规定执行。相关培训补贴按现行政策标准执行,各市州、县市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操作办法。

  (二)对参加线上培训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两后生”中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线上培训期间给予每人每课时3元的生活费补贴,但每人每天不超过20元,所需资金可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五、关于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对同一职业(工种)同一技能等级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证书(不含培训合格证书)的参训人员,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符合条件人员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不再提供《就业创业证》复印件和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调整为人社部门内部核查。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流程和补贴标准由各市州根据相关规定自行确定。凭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申领补贴的仍需提供复印件。其他要求按现行规定执行。

  六、其他事项

  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期间,优先使用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各地人社、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培训机构和培训质量的监管,建立科学合理的培训绩效评价体系。省人社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湖南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调剂管理办法》,对专账资金调剂使用,适当向培训任务重、培训后成功创业人数和新增就业人数多、培训绩效评价好、存在资金缺口的地区倾斜。县级以上政府可对有关部门各类培训资金和项目进行整合,解决资金渠道和使用管理分散问题。

  各地要依法加强资金监管,保障专账资金使用安全。对以虚假培训等套取、骗取资金的依法依纪严惩,对培训工作中出现的失误和问题要区分不同情况对待,保护工作落实层面干事担当的积极性。

  以上政策措施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国家、省政策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

                                     2020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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