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运行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闻   2020-10-20 16:14:10  

湘工改〔2020〕3号

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

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

管理系统运行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现将《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运行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2020年9月23日

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

运行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深化我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规范我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的使用、管理、维护及监督检查工作,确保系统安全稳定、高效运行,不断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效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办〔2020〕4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系统定义)  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是指按照国务院及我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部署要求,打造的覆盖全省各审批服务单位和各层级“全流程、全覆盖”“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该系统将“统一审批流程、统一信息数据平台、统一审批管理体系、统一监管方式”(以下简称“四统一”)改革措施固化为一套“全省通用、一网通办”的标准化流程,具备在“一张蓝图”基础上的“多规合一”业务协同、统一受理出件、在线并联审批、实时流转、进度可查、跟踪督办、信息共享、统计分析、监督管理等功能,用于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审批、服务、管理的信息系统。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全省范围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

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覆盖从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工程建设许可阶段、施工许可阶段到竣工验收阶段和公共设施接入服务全过程涉及的所有审批、服务和管理事项,包括行政许可、备案、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审批行为日常监管等事项。涉密项目及信息不得通过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办理和传递。

第二章 系统架构与功能应用

第四条(总体架构)  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省“多规合一”协同审批平台对接,实现项目用地合规性检测及“多规合一”的业务协同功能;与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全面融合,实现全流程审批、服务、管理。按照有关系统对接要求,与国家工程审批系统、全省“互联网+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省“互联网+监督”系统、全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省直各部门自建的全省性专业审批、服务、管理平台及长沙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等实现互联互通,并全面接受省行政效能电子监管系统的实时效能监管。

第五条(系统对接要求)  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应严格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数据共享交换标准》要求,提供“一张蓝图”、审批详情页面和接口服务,并将项目信息和审批全流程信息实时同步到国家工程审批系统,实时共享延宕时间不超过10分钟。数据共享要求发生变化,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等相关系统应当及时进行调整。

已建立专业审批、服务、管理平台的行业或部门,应将专业审批平台的业务流程和业务规则按照《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工作指南》《湖南省工程建设领域市政公用服务报装接入办事指南》等要求修改完善,由省直主管部门统筹系统接口后与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实现“一次对接”“业务融合”“一窗受理”“一网通办”。对接后专业审批平台需要停机、升级或调整数据接口时,相关省直主管部门应当提前告知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综合管理单位。尚未建设专业审批、服务、管理平台的行业或部门,应直接应用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

长沙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应将数据实时同步到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实时共享延宕时间不超过3分钟,并对数据真实性、有效性负责,未按期推送或推送数据不准确的,承担相应责任。

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通过省政务信息资源交换平台与全省“互联网+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省“互联网+监督”系统、全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实现数据交换与共享。

第六条(系统功能)  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包括申报端、审批端和监管端。

(一)申报端面向建设单位,生成项目代码作为项目唯一标识码,自动生成项目档案盒,引导建设单位完成项目用地合规性检测及“多规合一”的业务协同、“一表式”项目申报,同时建设单位可自行选择“一次征询”服务。具备办事指引、项目征询、项目信息填报、审批事项选择、中介和市政公用服务选择、项目拆分、申报材料上传、审批结果文书下载、进度查询、材料补正、服务评价等功能。

(二)审批端面向审批人员,实现征询分发、反馈与汇总,支持待办事项提醒,实行“一家牵头、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的审批模式。具备征询反馈、统一受理、进度查询、并联审批、部门征求意见、网上出件、电子材料实时分发流转、多图联审、联合验收等功能。

(三)监管端面向监管人员,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总体情况进行多维度查询、统计、分析、评估等,对审批、服务、运行情况实时动态监管,实现“全程留痕、自动预警、责任到人、通报问责”。具备审批计时、超期预警、效能督查、信用监管等功能。

第七条(系统应用)  各地应依托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加强审批服务监管、建筑市场监管、施工现场监管、信用监管、房产交易与管理和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的协同应用,强化对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全要素、全方位的监管和服务。

鼓励建筑信息模型(BIM)、城市信息模型(CIM)、移动服务终端、区块链等技术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中的推广运用,加快推进电子辅助审批,不断提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标准化、智能化水平。

第三章 工作体系

第八条(职责分工)  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的建设、运行、管理由综合管理单位、审批服务单位和建设运行维护单位分工负责。

第九条(综合管理单位)  综合管理单位是负责统筹推进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建设、运行、管理的牵头部门,包括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工改办)、省发展改革委,各单位主要职责如下:

省工改办负责统筹协调推进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建设应用、指导监督和规范运行,负责牵头制定公布审批流程、事项清单、办事指南、时限要求等规定,研究建立系统管理制度、协同工作机制、监督考核机制、标准规范体系等,对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审批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实时掌握项目审批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定期对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运行情况进行评估并提出升级优化建议;负责其他与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有关的综合管理工作。各市州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各市州工改办)配合省工改办做好有关工作。

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建设、日常维护和优化升级等工作,并具体负责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的建设运行、日常维护和优化升级等;牵头负责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全省“互联网+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省“互联网+监管”系统、全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长沙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等相关系统互联互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具体负责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工程建设许可阶段、施工许可阶段和竣工验收阶段的建设运行、日常维护、优化升级以及与国家工程审批系统对接等工作,并配合省发展改革委做好与其他平台的对接工作。省自然资源厅负责根据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要求,做好省“多规合一”协同审批平台建设、日常维护和优化升级、对接工作。

第十条(审批服务单位)  审批服务单位是承担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管理职能的相关单位,包括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中的有关省直部门或单位(以下简称省直部门或单位),以及在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入驻的各地各级审批、服务部门或单位,主要职责如下:

省直部门或单位应推动本系统的省市县三级有关审批、服务事项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申请、受理、审批和办结。按照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要求,优化本系统审批、服务业务流程、审批要件、办理时限、收费标准、监管要求等,提高审批服务效率,以及其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审批、服务相关工作。

在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入驻的各地各级审批、服务部门或单位应通过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及时规范处理本部门或单位职能范围内的征询反馈事项、申请审批和服务事项,对其报送到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的数据负责并享有管理权限,确保相关审批信息真实、实时载入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

第十一条(建设运行维护单位)  建设运行维护单位是承担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具体建设和运行维护工作的单位,主要包括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和建设运行维护技术单位,主要职责如下:

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负责依托全省电子政务外网统一云平台为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提供网络资源、计算资源和存储资源保障,保障全省电子政务外网的顺畅运行,并配合做好故障排查。

建设运行维护技术单位负责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开发设计、运行维护、功能完善、安全保障、互联互通、数据管理等相关技术工作,确保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十二条(经费保障)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负责统筹解决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的开发、建设、运行和维护费用。

第四章 系统运行管理

第十三条(运行环境及总体要求)  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依托全省电子政务外网运行。各地应严格按照《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工作指南》等要求执行全省统一的办事指南、申请表单、申报材料清单等。

第十四条(项目用地合规性检测及“多规合一”的业务协同)项目策划生成阶段,相关部门通过湖南省“多规合一”协同审批平台,对项目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及用途管理要求进行合规性检测,并咨询引导解决规划问题,建立建设用地项目库,以规划引领项目生成。

第十五条(事项申报)  各审批阶段申报步骤如下:

(一)项目赋码。申请前,建设单位通过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完成项目申报等工作,获取项目代码,以项目代码贯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过程。工程建设项目根据实际需要分期分批建设的,由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在项目代码基础上生成工程代码。

(二)申请办理。每个审批阶段,建设单位填报申请表单的有关信息后通过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提交。原则上申报项目不收取纸质材料,对因特殊原因需收取纸质材料存档的,协助建设单位上传至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后,将纸质材料移交有关审批服务单位存档。各有关审批服务单位应告知需要收取纸质材料的具体情形,不能直接收取建设单位的纸质材料。

第十六条(事项受理)  建设单位提交申请后,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自动通知各相关部门。各相关部门收到事项申请与申报材料后,应于1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即时推送至相关审批服务单位;不予受理的,应当通过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不予受理原因。

第十七条(审批过程)  审批服务单位接到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推送的申请材料后,根据法律法规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审查,按照《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工作指南》规定时限(以下简称按规定时限)作出审批决定。实施并联审批的,各审批服务单位同时开展审查,共享办理情况和审查意见;各审批阶段牵头部门应加强沟通协调,督促审批服务单位严格按照规定时限完成审批。审查过程中内部审批办理程序、部门征求意见以及专家评审、技术审查、委托中介服务、公示、公告、检测等环节起止时间和办理结果等信息,应当纳入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

第十八条(办结与出件)  具备条件的审批服务部门可在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签发生成电子证照(电子文书或审批成果文件等)或通过全省性专业审批平台生成电子证照(电子文书或审批成果文件等)推送至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不具备条件的审批服务部门应将有关审批成果文件、证照、文书等扫描上传至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并加盖电子印章,同时在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上填写有关审批成果数据。各相关审批服务部门需将审批成果文件的纸质原件转交各地政务服务大厅的工程建设项目综合服务窗口统一出件。对于未通过审批的事项,相关单位应按规定时限将审批未通过的原因通过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

第十九条(电子证照和电子印章)  省“互联网+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应向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提供电子证照和电子印章。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电子证照和加盖电子印章的电子材料可以作为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的依据。经有效验证的电子印章与实物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对于能够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电子材料和电子证照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

第二十条(区域评估)  已开展区域评估工作的,区域评估改革成果应当纳入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供审批服务单位办理相关审批时调取。

第二十一条(中介服务)  依托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中介服务超市,对有关中介服务事项委托、交易、服务全过程实施全面监管,持续完善咨询服务、中介事项管理、中介机构注册、委托管理、成果共享、服务评价、信用管理等功能。

第二十二条(市政公用服务)  依托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建立全省工程建设领域市政公用服务平台,纳入供水、供电、燃气、排水、通信、广播电视等市政公用服务,实施统一规范管理。平台应提供咨询服务、报装受理、验收接入等“一站式”服务,逐步研究完善费用缴纳等功能。

第二十三条(系统审批计时)  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审批用时是指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和市政公用服务接入全过程所有事项审批办理总时间,包括行政审批、备案和依法由审批服务单位组织、委托或购买服务的专家评审、技术审查、中介服务等时间。施工图审查以及市政公用服务报装接入时间计入审批用时,听证、检验、检测、公示、公告等时间不计入审批用时。

办理时间从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确认受理申请开始计时,到事项办结反馈审批结果停止计时,不包括过程中因特殊情况暂停时间。特殊情况是指由于申请人自身原因或者第三方原因导致审批无法进行的情况。

按阶段并联审批或并行推进的事项,重叠时间不重复计算。

结合当前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运行情况及实际审批需求,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可暂停审批计时的具体规则按照《关于明确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中暂停审批计时具体情形及相应暂停时限的通知》执行,每次办理过程各暂停情形原则上只暂停1次。

第二十四条(审批信息调整)  工程建设项目各相关审批服务单位因职责变化、办理事项变动、办事指南变更,需要调整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或行政审批相关信息的,应及时将变动情况报送省工改办。各市州(含所辖县市区)信息调整由各市州工改办汇总后报送省工改办。

第二十五条(制度成果上传)  各市州工改办应将本地区“一张蓝图”“一个窗口”“一张表单”“一套机制”等改革成果纳入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并及时更新完善。

第二十六条(定期优化升级)  省工改办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定期对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进行总体评估,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按规定程序组织建设运行维护单位进行系统升级优化。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监督考核)  省工改办和各市州工改办应建立本地区系统运行情况月通报、年评估制度,定期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情况和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建设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核查项目用地合规性检测及“多规合一”的业务协同、事项申报、事项受理、审批过程、办结与出件、区域评估成果运用、市政公用服务、中介服务、制度成果上传等方面的合规情况,每月对有关情况进行通报,年底进行总结评估。月通报、年评估情况定期向省或市州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对存在的突出问题,采取通报、约谈等方式督促相关地方或部门及时整改。省级及各市州的监督检查情况作为部门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评估结果作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评估评价的重要内容和依据。

省和各市州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按权限做好月通报、年评估反馈问题的查处整改力度,做好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应用工作的督促指导和业务培训,不断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效能,切实保障系统顺畅运转,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实显效。

第二十八条(违规行为)  各审批服务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按照管理权限责令立即整改,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并报请有权限的部门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规增设审批事项、前置条件或审批要件的;

(二)违规在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以外进行审批,或实时流转存在问题的;

(三)通过线下审批线上补录、违规暂停等形式主义做法造成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记录审批时间与实际审批时间不符的;

(四)不按照相关规定实时、真实共享审批信息的;

(五)上传、录入的信息、数据、批文证照不按时、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

(六)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改革要求的。

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填报责任)  建设单位通过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填写的内容及提交的所有材料必须是真实、完整、准确的,通过系统上传的申报材料和原件一致。因申报材料和原件不一致而导致的法律责任,由申请单位承担。

第三十条(社会监督)  各市州应建立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投诉举报处置机制,采取多种形式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回应社会公众关切。

各市州应当按要求加强国家工程审批系统“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建议和投诉”微信小程序的应用,加大宣传推广力度,将小程序二维码在各级政务服务大厅、工程建项目综合服务窗口等显著位置展示。各市州应当安排专人登录国家工程审批系统,及时处理建议投诉,并反馈处理结果。

第六章 运行保障

第三十一条(运维管理)  建设运行维护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配套的运行维护管理制度,设置专职岗位和人员负责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的技术支持和运行维护保障工作,按照相关技术标准,保障网络畅通、性能稳定、数据实时共享,配合开展数据质量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主要工作如下:

(一)负责对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的组织机构和用户权限进行日常管理,包括对用户信息、角色信息、数据权限、功能权限、接口服务权限等进行控制,实行添加、修改、浏览、删除、分配、授权等。

(二)负责对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的应用服务进行日常管理,对各种数据资源进行组织生成不同专题数据,对系统自身提供的数据服务与功能服务等进行审核、发布、更新等。

(三)负责对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功能、数据、运行情况、应用软件性能等进行实时监控和优化,包括系统登录、功能使用、系统日常运行的资源占用情况、系统架构、数据库操作语句、对外服务访问、数据访问与变更、数据库与服务器异常等,对于发现的系统异常情况发出预警通知,并提供日志浏览和管理功能。

(四)负责根据综合管理单位要求对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审批流程、审批事项、时限要求及相关规则的变更,并与国家工程审批系统等有关系统做好衔接。

第三十二条(安全管理)  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应满足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第三级的有关要求。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信息安全管理工作,完善信息安全管理相关制度,按照国家网络与信息安全的有关规定,采用事前准入与防御、事中管理与监控、事后审计与追溯三个阶段进行安全防范与管理,各有关部门应共同做好数据备份、恢复和容灾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账号密码管理及安全)  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审批端的用户账号统一由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管理员创建分配。省直部门审批人员的账号因职责变化等因素,需要调整或变更的,应将调整或变更情况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州(含所辖县市区)审批人员的账号信息调整由各市州工改办统一调整或变更,并及时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入驻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审批端的各审批人员以及系统建设运行维护技术单位负责妥善保管系统账号和密码,因上述账号密码保管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申报端与省政务服务网进行统一认证,与省政务服务网统一认证的系统用户账号均可以登录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入驻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申报端的项目建设单位用户因账号密码保管不当造成的损失,由用户自行承担。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参照本办法分别牵头制定全省交通、水利、能源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运行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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