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芙蓉区2019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方案》的解读

新闻   2019-04-25 00:00:08  

为了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意见》(长发〔2016〕8号)、《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长办发〔2016〕5号)、《长沙市优化教育资源配置全面提高教育质量的实施意见(2017-2020年)》的通知(长政发〔2016〕4号)和《关于加快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若干意见》(芙蓉发〔2006〕8号)以及《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长政办函〔2017〕27号)等文件精神,根据芙蓉区委、区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芙蓉发〔2018〕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芙蓉区实际情况,芙蓉区教育局制定了《芙蓉区2019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本方案主要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制定,包括:

1、《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意见》(长发〔2016〕8号)

2、《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长办发〔2016〕5号)

3、《长沙市优化教育资源配置全面提高教育质量的实施意见(2017-2020年)》的通知(长政发〔2016〕4号)

4、《关于加快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若干意见》(芙蓉发〔2006〕8号)

5、《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长政办函〔2017〕27号)

6、《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芙蓉发〔2018〕3号)

二、目标任务:

1、落实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根据芙蓉区实际,制定芙蓉区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方案。

2、为芙蓉区中小学开展招生入学工作提供政策依据,让招生入学工作有法可依。

三.主要内容:

本《方案》包括:1.招生工作领导小组;2.小学招生;3.初中招生;4.日程安排;5.工作要求;6.有关情况补充说明。

其中2,3部分为方案最重要的部分,重点包括招生原则、招生对象、招生办法,明确了生源排序原则和入学证件和招生的要求。

四、解决的问题:

1、适龄儿童(少年)本人、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供的房屋产权证或房屋预告登记证,其产权证性质必须为住宅。非住宅性质的房产不能作为学生入学依据。

二手房业主(含继承、赠予的业主)子女入学,自前业主享受学区指标之日起满6年后方能再次享受入学指标。

持共有房屋产权证的业主,共有人之间系祖孙、父子(女)、母子(女)关系才能享受该套房入学指标。一个业主子女享受入学指标后,另一个业主子女须满6年后才能再次享受该套房的入学指标。

未满6年的业主子女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入学。

2、适龄儿童(少年)本人、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迁入长沙城区,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长沙无房产且不在长沙城区居住和工作,应随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回实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

3、棚户区改造及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被征收人自货币补偿协议签订之日起2年内,被征收人子女可凭市征收办备案的征收货币补偿协议,自愿选择在原被征收房屋的学区或新居住地的学区入学。

4、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申请入读芙蓉区义务教育学校的,要求提供的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证明和芙蓉区居住证,其参保年限和居住证年限至少要满一年,且当前仍然处于正常缴费状态或有效期内。

5、符合《长沙市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实施细则(试行)》(政联〔2016〕39号)优待政策的,凭相关部门和区教育局认定优待资格证明材料入学。

6、为全面落实长沙市“人才新政22条”,根据芙蓉区委、区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芙蓉发〔2018〕3号),外来投资、创业人员随迁子女需要就读芙蓉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根据人才意愿和实际情况,由区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按相对就近的原则统筹安排入学,享受本地学生同等待遇。

7、子弟学校招生参照市、区相关招生文件执行。

芙蓉区教育局

2019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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