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检察机关十大优秀案件(二)

新闻   2021-01-22 08:23:04  

【2021年030期】

1月19日, 湖南省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全省检察机关十大优秀案件和十大优秀检察建议。

全省检察机关十大优秀案件(二)

夏顺安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推介词】

“遥望洞庭山水翠,白银盘里一青螺。”有“长江之肺”美誉的洞庭湖,是湖南人民的母亲湖。千百年来,洞庭湖以“衔远山,吞长江”的气势,“一碧万顷,岸芷汀兰”的美景享誉天下。然而,本世纪初,南洞庭的下塞湖却陆续出现了长达18公里的非法矮围,三万余亩的公共水域沦为私家湖泊。以夏顺安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非法霸占下塞湖的同时,通过实施寻衅滋事、非法捕捞等违法犯罪活动,攫取巨额非法利益,严重破坏了当地人民群众的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和洞庭湖的生态环境。

习近平总书记“守护好一江碧水”的殷切嘱托言犹在耳。湖南省检察机关秉持绿色发展理念,高度重视夏顺安等人涉黑系列案的办理。两地三级检察机关实行一体办案模式,“四大检察”齐头并进,扫黑除恶与生态环境修复同向发力。主犯夏顺安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25年,判决赔偿生态环境损失4253余万元,为其违法犯罪提供非法保护的沅江市原市委书记邓宗祥等5名“保护伞”分别被判处5年至9年不等的有期徒刑。本案先后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评为年度十大法律监督案例、年度优秀公益诉讼案件。该案的成功办理,充分彰显了湖南省检察机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和自觉做到“两个维护”的政治担当。

【关键词】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诉前主导 公益诉讼检察

【要旨】

检察机关在办理夏顺安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系列案过程中,既注重强化政治意识,提升政治站位,又坚持法治思维,严格依法办案。既注重发挥诉前主导作用,又注意履行刑事诉讼监督职能。既注重履行打击犯罪职能,又注意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同步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实现办案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相统一。

【基本案情】

2001年开始,夏顺安先后承包湘阴县石湖包、响水坎和沅江市下塞湖的湖州经营芦苇。为非法控制湖洲水域内的渔业和矿产资源,夏顺安以沅江市顺安实业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湖南洞庭龙食品有限公司)为依托,纠集其弟弟夏顺泉组织人员在湖洲修建矮围,在矮围内外非法捕鱼、采砂,并指使组织成员组建“巡湖队”,通过殴打、辱骂、恐吓、强拿硬要、毁坏、侵占他人财物等手段,不准其他人员到其所划定的围湖范围内捕鱼、钓鱼、采捡生物资源和采砂,将下塞湖区域打造成私人湖泊。夏顺安及其组织成员先后7次勒索他人钱款人民币400余万元;非法采砂获利2200余万元,造成矿产资源损失和修复河床结构等费用3300余万元;采用修建矮围围湖等非法方式捕捞野生鱼,非法获利1600余万元,造成直接渔业经济损失840余万元,生态环境损失2500余万元;骗取贷款840万元;诈骗畜禽退养补偿款80余万元;为谋取政治利益和政治地位,并能长期垄断下塞湖区域生态资源,夏顺安先后22次向沅江市原市委书记邓宗祥、湘阴县原河道砂石综合执法局荷叶湖工作站站长胡浩等7名国家工作人员行贿200余万元。

该黑社会性质组织人数众多,结构严密,层级分明,分工明确,有组织地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采矿、非法捕捞水产品、骗取贷款、行贿等违法犯罪活动,在当地欺压群众,称霸一方。夏顺安利用沅江市、益阳市、湖南省人大代表身份插手漉湖芦苇场下属管区的人事安排,侵蚀基层政权,严重破坏了洞庭湖的生态环境和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2018年5月31日至同年11月30日,益阳市公安局先后以夏顺安等人涉嫌骗取贷款、非法捕捞水产品、非法采矿、寻衅滋事、敲诈勒索、诈骗、行贿、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对本系列案立案侦查。2018年7月30日至同年12月10日,益阳市检察院分4批对夏顺安等被告人批准逮捕。2018年12月29日,益阳市公安局将该案移送益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9年7月4日,益阳市人民检察院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9年11月25日,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夏顺安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采矿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等8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被告人被分别判处十六年至二年零三个月的有期徒刑。该犯罪组织违法犯罪所得4000余万元予以追缴、没收或者责令退赔。一审宣判后,夏顺安等人提出上诉。2019年12月23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一)实行“一体化”办案模式。洞庭湖下塞湖矮围事件曝光后,因案件牵涉面广,涉及益阳、岳阳地区,既有涉黑违法犯罪,又有背后的职务犯罪及“保护伞”。既有打击刑事犯罪工作,又有生态恢复工作,为此,湖南省检察院决定启动检察一体办案模式,三级两地多部门联动办案。省检察院成立6.21”专案领导小组,抽调刑事检察、民行检察部门业务骨干组成专案指导专班,开展对下指导工作。益阳市检察院和岳阳市检察院成立了夏顺安等人涉黑系列案专案组、夏顺安等人涉黑案“保护伞”案件专案组和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专案组。益阳市资阳区检察院也成立检察专案组,专门负责办理与夏顺安涉黑系列案件相关联案件。省检察院专案组多次派员到益阳市检察院、岳阳市检察院指导该案的提前介入、审查起诉、文书审查、出庭公诉以及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等工作。益阳、岳阳各检察专案组在坚持分工负责、互相配合的基础上,通过统一办案模式、办案标准、研究程序以及处理尺度,确保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相统一。

(二)深度开展提前介入。检察专案组在案件侦查阶段即进驻办案点,制定提前介入工作方案,对案件相关事实、证据进行同步审查,与公安机关就取证方向、证据标准、取证程序、打击范围、办案节奏等方面会商把关,从可能涉及的26个罪名中筛选出4个罪名进行重点侦查,建议对涉案的10名重点犯罪嫌疑人首批报捕,并向公安机关提出70余条侦查建议,确保了全案的顺利侦办。

(三)准确认定案件事实。一是积极履行追诉职责。追诉刘孟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追加夏顺安与他人向湘阴县砂石办工作人员胡浩共同行贿109万元的犯罪事实。二是严格起诉标准。对公安机关认定组织成员夏宗翔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审查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起诉时不予认定。对没有加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故意,只是参与该组织非法采砂、非法捕捞、骗取贷款等个案的王德贵、李科等15人依法未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按其个人犯罪依法处理。三是充分发挥自行补充侦查职能,全面客观收集证据。公诉专案组审查起诉时发现,夏顺安始终辩称自己制止群众到下塞湖捕鱼是在履行管理责任,无寻衅滋事和非法捕捞水产品的犯罪故意。检察专案组发现沅江市渔政管理站原站长因委托管理协议的问题收受夏训军贿赂,被沅江市纪委查处。专案组到沅江市纪委调取该违纪案件材料,发现该协议早在2007年12月30日就已经被沅江市渔政管理站撤销,沅江市渔政管理站已将终止委托管理协议的通知书送达给了夏顺安。夏顺安明知协议已经失效后,仍在下塞湖非法捕捞水产品,并仍以承包为由,对到下塞湖捕鱼的群众实施恐吓、殴打、强占渔具等,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对于认定夏顺案涉黑组织罪名起到重要的作用。

(四)全面开展诉讼监督。检察机关在办理夏顺安涉黑系列案过程中,坚持实行“一案四查”工作机制,全面履行诉讼监督职能。一是查涉黑“保护伞”。通过办案深挖夏顺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背后的“保护伞”线索,并与纪委监委建立衔接机制,形成打击“保护伞”的工作合力。追诉夏顺安共同行贿事实1件次,向公安机关移送涉黑线索2条,向纪委监委移送相关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职务犯罪、骗取国家资金等问题线索5条;办理了为夏顺安提供非法保护的沅江市委原书记邓宗祥等“保护伞”案件,邓宗祥等5人均被判处5年至9年不等的有期徒刑,62名党员干部受到党纪政纪处分。二是查涉黑财产。在提前介入阶段检察专案组即建议公安机关迅速查封、扣押、冻结涉黑组织及成员财产,在提起公诉时向法院提出没收被告人违法犯罪所得的意见,最终夏顺安通过违法犯罪所得的4000余万元财产均被法院没收或返还给相关单位。三是查涉黑组织把握基层组织建设。针对夏顺安依仗其省、市人大代表身份,打着所谓“民意”的幌子,要求当地党委、政府将其团伙成员安排到漉湖芦苇场各管区担任干部,并利用所谓的“人脉关系”对“不听招呼”的党政班子成员进行打压,以达到其把持、控制漉湖芦苇场基层政权的问题,着重审查当地党委政府的主体责任,向组织部门提出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的检察建议1份。四是查相关部门履职情况。倒查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的监管责任,向沅江市税务局、渔政管理站、农村商业银行、漉湖芦苇场等履职不到位、管理存在漏洞的单位发出检察建议共4份。

(五)同步推进公益诉讼。在湖南省检察院的统一指挥下,益阳市检察院、沅江市检察院和湘阴县检察院全面开展被破坏生态环境的修复工作。2018年6月19日、6月28日、7月19日,沅江市检察院对沅江市水务局,益阳市检察院对沅江市林业局、沅江市财政局,湘阴县检察院对湘阴县林业局、湘阴县水务局和湘阴县水产局怠于履职情况分别进行了立案调查。同年9月4日,益阳市检察院、沅江市检察院、湘阴县检察院以公开方式分别向上述单位送达诉前检察建议书,建议其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向夏顺安等人追偿矮围拆围、修复生态环境费用。上述行政机关收到检察建议后均积极履职并按期回复。经依法公告,在没有适格主体提起公益诉讼的情况下,益阳市检察院于2019年9月12日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夏顺安等15人承担非法捕捞水产品、非法采砂造成的渔业、矿业损失及资源环境修复费用共计4253.179万元,并在国家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2020年6月8日,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支持益阳市检察院民事公益诉讼全部诉求。

【典型意义】

(一)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坚决贯彻中央指示精神。洞庭湖下塞湖矮围事件曝光后,社会舆论广泛关注,中央主要领导同志对该案的查处作了书面批示。全国扫黑办、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迅速挂牌督办此案。为了全面落实中央领导的批示精神,湖南省市区三级检察机关高度重视,迅速指派业务骨干成立检察专案组,通过实行一体化办案模式,认真履行刑事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最终确保该案取得良好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夏顺安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评为2019年全国十大法律监督案例,夏顺安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评为2019年公益诉讼优秀案件。该案的成功办理,是我省检察机关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的结果,充分彰显了我省检察机关在新时代的履职能力和政治担当。

(二)强化诉前主导责任,努力把案件办成“铁案”。在办理夏顺安等人涉黑系列案过程中,我省检察机关既未被动等待,也未简单地就案办案,而是迅速启动重大敏感案件快速应对机制,全面履行诉前主导责任,确保将该案办成经得起历史和人民检验的铁案。检察专案组在侦查阶段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同步审查,实现与公安机关的无缝对接,帮助公安机关确定侦查方向。提出在夯实个案证据的基础上,重点围绕涉黑组织特征收集固定证据,最终确保法院依法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在审查起诉时,严格按照高检院张军检察长“是黑恶犯罪的,一个都不放过,不是黑恶犯罪的,一个都不凑数”的要求,严格认定罪与非罪,个人犯罪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同时注重发挥自行补充侦查职能,通过调取关键证据,查明了案件事实,从而准确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三)全面履行监督职能,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走向深入。在依法严厉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的同时,扎实推进“一案四查”工作,不断巩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效果。检察机关积极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坚持 “除恶务尽”。深挖涉黑“保护伞”线索,依法追究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人员的刑事责任,对于尚不构成犯罪的,移送相关部门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有力净化了当地的政治生态;同步推进“打财断血”工作,彻底铲除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经济基础;仔细梳理群众基层组织存在的突出问题,通过检察建议的方式,督促组织部门加强对软弱涣散党组织的帮扶整改工作;认真分析相关主管单位部门在履职过程中存在的管理漏洞,及时发出检察建议,督促相关单位完善制度,不断提升依法行政质量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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