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4日,新华联公告称,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长沙市中院”)民事判决书〔(2022)湘01民初453号〕,长沙市中院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德雅路支行(以下简称“工行长沙德雅路支行”)与公司下属子公司长沙新华联铜官窑国际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沙铜官窑”)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做出一审判决。
判决情况显示,原告工行长沙德雅路支行与被告长沙铜官窑签订的《固定资产借款合同》提前到期;长沙铜官窑向工行长沙德雅路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92,000,000元及相关利息、罚息和复利,支付律师费;原告工行长沙德雅路支行对长沙铜官窑提供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的不动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对未办理权证的不动产长沙铜官窑在财产价值范围内对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被告公司、北京新华联置地有限公司对长沙铜官窑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驳回工行长沙德雅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