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检察院决定对15起野生动物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挂牌督办。
据了解,湖南省检察院挂牌督办的这15起公益诉讼案件分别涉及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非法狩猎,非法经营“野味”等违法犯罪行为。
湖南省检察院强调,各级检察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落实省委省政府和最高检工作安排,根据省院《关于认真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积极稳妥开展野生动物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服务保障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要通过办案警示和震慑野生动物非法交易行为,推动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以案释法大力宣传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切实提高公众的健康安全风险防范意识和生态环境资源保护意识。
湖南省检察院决定挂牌督办
15起野生动物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
1.鄢某某等人非法猎捕、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狩猎民事公益诉讼案
2019年3月24日,鄢某某非法猎捕国家二级重点保护的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野生动物草原雕一只,以3800元的价格出售给成某(另案处理)。2019年5至7月间,鄢某某伙同他人采取多种方式抓捕国家保护三有野生动物夜鹭幼鸟419只,并将全部幼鸟卖给南湖渔场养殖鸟类的蔡某(另案处理)。鄢某某曾于2018年3至4月份在汉寿县境内将一只猫头鹰出售给罗某。该案于2019年10月31日作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立案审查,11月4日公告。
承办单位:汉寿县检察院
指导单位:常德市检察院
2.余某某等人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民事公益诉讼案
余某某秋等人在2014年10月至2015年1月期间多次使用克百威在东洞庭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投毒毒杀珍贵、濒危野生候鸟数十只(大雁、小天鹅等),于2019年10月16日抓获归案。2019年11月14日,岳阳市森林公安局提请岳阳楼区院批准逮捕,目前该案正在刑事侦查阶段。
承办单位:岳阳市岳阳楼区检察院
指导单位:岳阳市检察院
3.曾某某、刘某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狩猎民事公益诉讼案
2019年9月14日,曾某某、刘某某未办理狩猎许可等手续,以捕捉野生动物制作野味食用为目的,擅自在新化县维山乡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虎纹蛙9只、野生鸟类灰胸竹鸡3只。
承办单位:新化县检察院
指导单位:娄底市检察院
4.向某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民事公益诉讼案
2018年1月至7月期间,向某某在桑植县官地坪镇会马洛组猎捕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斑羚1只、猪獾1只、大王蛇1条。桑植县检察院公诉部门在履行审查起诉职责中发现该公益诉讼线索后移送公益诉讼部门,并于2019年9月24日立案,10月9日履行公告程序。
承办单位:桑植县检察院
指导单位:张家界市检察院
5. 张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民事公益诉讼案
2020年1月28日上午,接群众网络举报,祁阳县森林公安局民警及时出警,迅速查处了羊角塘镇复兴社区一处非法网上经营野生动物窝点,现场查获河麂冻体10只、野猪冻体1头、竹鼠冻体10只、野兔冻体56只、鸟类冻体17袋约200余羽、龟类10只、河麂活体约60余只。祁阳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后以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经营罪,分别于28日、31日将犯罪嫌疑人张某、黄某刑事拘留。目前刑事案件正在立案调查阶段,尚未报捕。
承办单位:祁阳县检察院
指导单位:永州市检察院
6. 谌某某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狩猎案民事公益诉讼案
2018年11月至2019年5月期间,谌某某未取得狩猎证,在禁猎区、禁猎期,采用安放猎夹、猎套和捣毁巢穴等禁用的办法,在屋边“小锅仑”、“笋子缝”、“生土偏里”等地猎捕野生动物,共猎捕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红腹锦鸡4只(已被食用)和国家三有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毛冠鹿5只(4只已被食用或出售,1只食用一半后被森林公安查获一半)。安化县森林公安局于2019年12月4日将本案向安化县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林检科将线索移送至该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该案于2019年12月19日立案,2019年12月20日履行公告程序。
承办单位:安化县检察院
指导单位:益阳市检察院
7.陈某某、王某某等人非法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民事公益诉讼案
陈某某长期在山西省长治市一带从事野生动物交易生意,并安排王某某负责记账、收支货款和联系广东买家。2018年1月,陈某某陆续收购了41只“猫头鹰”和1只豹,准备将“货”发往东莞、江门的龙福富和张新华。1月15日01时许,运“货”司机马某某驾车途径G4宜章小塘收费站时因无运输、猎捕、经营野生动物等手续被湖南高速交警宜章大队查获。经鉴定,被查获的有41只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雕鸮(活体30只、死体11只)、1只国家保护的三有动物——豹猫。龙某某和张某某在2018年1月15日前曾多次从王某某处购买过大量猫头鹰等野生动物,并将购买款汇入王某某银行账户;李某某等也与陈某某、王某某等人做过野生动物生意。
承办单位:宜章县检察院
指导单位:郴州市检察院
8. 陈某某非法经营野味民事公益诉讼案
承办单位:邵阳市大祥区检察院
指导单位:邵阳市检察院
9. 彭某某、胡某某、庄某某等三人非法收购、出售濒危野生动物民事公益诉讼案
2018年5月至2019年8月,彭某某、胡某某、庄某某等三人未办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等相关证件,非法收购、出售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国家重点野生动物保护名录》的国家二级野生动物和尚鹦鹉。现26只和尚鹦鹉已被依法扣押,存放在湘潭市和平公园野生公务救助站。和尚鹦鹉被列入《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 2012年濒危物种红色名录ver 3.1——低危(LC)
承办单位:湘潭县检察院
指导单位:湘潭市检察院
10.吴某某、许某某、杨某某非法猎捕野生动物民事公益诉讼案
2018年8月至2019年5月,吴某某等人在没有取得狩猎许可资质的情况下,在芷江县非法狩猎,共捕获困猪(即野猪)1只,野生蛇类10条,野生竹鼠6只,并非法持有枪支。
承办单位:芷江县检察院
指导单位:怀化市检察院
11.邓某某非法猎捕野生动物民事公益诉讼案
邓某某于2019年4月底开始在其住宅后方架设捕鸟网捕鸟,2019年6月20日被衡山县森林公安局民警在工作巡查时发现,现场有捕鸟网一张,网上有5只鸟类,且已全部死亡。经鉴定:5只鸟类死体种类为麻雀,是雀科麻雀属,为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保护动物。2020年1月15日,案件移送衡山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承办单位:衡山县检察院
指导单位:衡阳市检察院
12.冯某非法收购、出售濒危野生动物民事公益诉讼案
冯某陆续用手机“微信”等互联网平台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鹦鹉6只,其中绿颊锥尾鹦鹉2只,太阳锥尾鹦鹉2只,和尚鹦鹉2只。随后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5只,其中包括绿颊锥尾鹦鹉4只,太阳锥尾鹦鹉1只。
承办单位:茶陵县检察院
指导单位:株洲市检察院
13.谢某某、周某某非法猎杀野生动物民事公益诉讼案
2019年12月5日下午,谢某某、周某某商议晚饭后一同去练弹弓玩,二人应约携带强光头灯和强力弹弓及钢珠会合,寻找一处空地使用弹弓联系打靶。谢某某临时起意提议一起猎捕几只野生鸟类用于烹饪食用,周某某答应并一同参与。二人采取各自照明各自射击的方式或轮流一人照明一人射击的方式进行猎杀,于当晚23时许被长沙县公安局榔梨派出所当场抓获并移送长沙县森林公安局,被抓获时,现场缴获被猎杀国家三级保护野生动物鸟类死体共计8只:2只为山斑鸠;1只为珠颈斑鸠;2只为画眉;1只为乌鸫;1只为白头鹎;1只为灰背鸫。
承办单位:长沙县检察院
指导单位:长沙市检察院
承办单位:永州检察机关
指导单位:永州市检察院
承办单位:娄底市娄星区检察院
指导单位:娄底市检察院
来源 | 最高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