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生态环境厅2月26日印发《关于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5个方面共19条针对性举措,充分发挥生态环境保护职能,全力支持企业应对疫情影响,加快复工复产,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意见》明确,疫情期间,涉防疫相关建设项目,优化环评审批流程,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对于国家和地方政府认定急需的医疗卫生、物资生产、研究试验等建设项目,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应急服务保障措施。对临时性的疫情防控建设项目加强指导服务,落实环保措施,可以豁免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对疫情结束后仍需使用的建设项目,可采取“告知承诺制”,先开工后补办手续的方法进行,切实保障有关建设项目及早落地实施。在保障其使用场所满足辐射安全和防护相关标准要求的前提下,医疗机构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应急增加X射线影像设备用于肺炎诊断的,可豁免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意见》要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成立服务团队,通过现场指导、电话走访、视频连线、远程服务等方式,积极主动为企业提供污染防治工作指导和技术服务,帮助企业及时解决治污难题。要主动向社会公布办公网址或办事咨询电话,配备专业人员提供全过程指导服务,具备条件的均通过“互联网”进行线上办理。要及时组织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技术服务工作,采取视频直播、航拍录像、专家函审、网络视频会审等方式开展技术审查,确保技术审查质量和效率。对省市重点项目实施跟踪服务,提前介入,加强沟通,指导做好选址、配套设施建设、防护目标保护等前期工作,为项目顺利落地提供帮助。
《意见》强调,要保障疫情防控重点企业生产和疫情防控物资运输。将国家和地方政府认定的疫情防控相关企业列入环境监管正面清单,减少检查频次,实施停产限产等豁免,保障其正常生产。属于疫情保障防控的建筑施工工地,以及生产疫情防护用品、消杀用品、检验检测仪器、检测试剂、医疗设备、药品的企业,暂停执行特护期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停止施工和限产限排规定。承担疫情防控物资、医疗物资、生产物资、人员装备以及基本生活物资运输的机动车,不受特护期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机动车限行规定的约束。通过优化监督管理,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营造良好生产环境。
《意见》明确,将省级污染防治资金向受疫情影响较重的市县以及与疫情防控相关的项目倾斜。加快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分配、下拨、执行,促进具备开工条件的生态环保项目及时开工建设。对奋战在抗击疫情一线表现突出的环保企业,在污染防治资金中给予支持奖励。
《意见》强调,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及时掌握医疗废物处置中心运行动态,了解并帮助解决运行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医疗废物及时、有序、安全处置。要主动指导做好医疗废水处理和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守住环境安全底线。严格饮用水水源环境管理要求,按规范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一旦发现异常,督促指导地方及时采取相应整治措施。对复工复产企业加强环保安全指导,帮助企业排查环境安全风险隐患。做好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危险废物的处置以及清洁消杀等防护工作,确保环境安全。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开通复工复产服务专线,建立领导值班接待制度,及时倾听企业诉求,为企业排忧解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