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区下列房产面积应认定为申请人的现住房面积:
金华市区公租房申请条件之一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少于15平方米,且总建筑面积少于45平方米;
(一)本人及家庭成员拥有的房产面积,包括与他人共有房产份额相应的面积;
(二)申请受理之日前三年内转让的房产面积(因意外事故、危重疾病等情况转让或D级危房等特殊原因造成无居住房屋的,由市住保中心核定后可不认定为现住房面积);
(三)期房面积(含拆迁安置房);
(四)申请受理之日前三年内被拆迁的房产面积;
(五)申请受理之日前三年内离异,原房产归对方的,按房产面积一半计算;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纳入计算的房产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