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人社部网站消息,2018年12月4日,人社部发布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决定取消10项证明材料。
取消证明详情:
“证明原身份的有关证明”“求职证明”“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等10项证明
5件规章的部分条款修改:
一、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作出修改
删去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和证明原身份的有关证明”。
二、对《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作出修改
删去第七条第(三)项中的“及求职证明”。
三、对《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一)删去第八条第(一)项、第(三)项中的“和复印件”、第(四)项。
(二)将第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申请再次鉴定,应当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以及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四、对《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删除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中的“和复印件”。
五、对《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作出修改
删去第四条中的“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有关材料”。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