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4日11时许,洪江市公安局交管中心民警开展日常路检路查时,查处一名摩托车驾驶员施某力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现场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中被检测出血液中酒精含量为68.1毫克/100毫升。执勤民警将其车辆扣留并做进一步核查时发现, 施某力于2017年10月7日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洪江市交警大队处罚过, 施某力系无证驾车且“再次酒驾”违法行为,将面临罚款及行政拘留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
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蜀黍提醒
“ 人生中有一次酒驾,终生记录在案。”酒后驾驶一旦被查处,会 终生记录其违法行为,经学习重新恢复驾驶资格,不分何时何地,即使间隔1年、2年,或更长时间,再次饮酒驾驶均属于“二次酒驾”。
蜀黍在此提醒广大车主,珍爱生命、尊重法律法规,一定要做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对自己负责,更是对他人负责。